转三十六计走为下计_3000字
中国的军事智谋中有“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一计。所以把“走”即跑、撤退列为“上计”,我想是因为对一个军事指挥员来说,做出“走”即撤退的决定、并下令“走”即撤退是很不容易的,这很可能被视为怯懦,被视为临阵逃跑。他上面还有上级,这上级可能因此拿他问罪。所以许多将领在处于可能被消灭的状态中也不敢轻言“走”。大约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才将“走”列为“上计”,以减轻和消除指挥员下决心“走”时的心理障碍。但是,我今天却要反其道而行之,说“三十六计,走为下计”,甚至可说是“走为下下计”。
曾在媒体上多次看到,一些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竟然逃逸。比如北京朝阳北路某天夜里,一辆小轿车高速行驶,把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而且马上就要过去的一个推摩托车的人撞到好几米之外。肇事者丝毫没有减速,逃离现场,但安装在路边的摄像机照下了当时的过程。被撞者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展开了对这个逃逸犯的追捕。他远逃到南方某地,把车重新喷了颜色,车牌也换了,但最终还是被捉拿归案。这时他既后悔自己撞了人,更后悔自己事后逃逸。他当初若不逃逸,赶紧救助被撞者并积极赔付伤者及家人,对他的处罚肯定也会相对轻一些。但逃避责任,只能加重他心理上的罪过及刑事上的责罚——这不是“走为下计”吗?
尽管《交通法》还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如机动车辆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没责任也得无责任赔偿,这时的驾驶员的确需付出大量的钱财,但如果逃逸,不但钱照付,还得负刑事责任,受牢狱之灾,从这个角度也望司机们好好权衡一下,孰轻孰重。
不仅交通肇事者“走为下计”,其他事故的始作俑者也注定“走为下计”。山西左云县的“5·18”矿难,包括矿主在内的几个责任人企图以逃跑逃脱罪责,最后一个个都被捉拿归案。而且他们因为逃跑延误了抢救时机,加重了事故的恶果,他们也因此必将付出更大更重的代价。
一些肇事者所以选择“走”,是因为他们以为可以一“走”了之。有门路、有办法的向国外“走”,门路少、办法少一些的则在国内东躲西藏。岂不知,在国内“走”,你走不了多久,到处都有搜捕你、举报你的眼睛。即便暂时能藏几天,也整日提心吊胆,如热锅上的蚂蚁,不得安生。逃到国外,现在也已经不是保险箱,不是避风港。那个贪污后逃到美国的原广东开平银行的行长,不是已经被引渡回来了吗?赖昌星现在还赖在加拿大,不过他也赖不了多久了,被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将会如噩梦一样缠绕着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者、犯罪者,无论“走”到天涯海角,最终都会被捉拿,而且因为其“走”会受到更重的惩罚。所以,“三十六计,走为下计”,为你们自己,为你们的家人,为你们的良知,为社会的公理和正义,不“走”才为真正的最好的“上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