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坐车的,凭什么认定为醉驾?”法院:与醉驾者同醉,同罪

  湖北恩施,男子徐某是一名有车族,平时为人豪爽、一掷千金,朋友很多。

  但是,作为一名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本应该作为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在心,徐某则不然,他不但喜欢喝酒,还常常“沉醉不知归路”。

  2022年3月19日晚上10点多钟,正在家里沙发上躺着刷手机的徐某,突然接到朋友刘某的电话,约他一起出去宵夜。

  挂掉电话,徐某二话不说,出门上车,风驰电掣地赶到了刘某安排的地方。

  落座后,两人你来我往,一连喝了6瓶啤酒后,觉得不过瘾,刘某又提议换个地方再继续喝。

  

  徐某同意了,便将车钥匙递给了刘某,让其开车,自己则坐上了副驾驶座。

  一会儿,两人来到了当地有名的夜市一条街“好吃街”,选中一家夜宵店后,坐下继续喝酒,一边喝酒一边天南海北地胡侃。

  不知不觉,两人又喝了4瓶啤酒,宵夜结束后,二人起身离开,仍然由刘某开车,徐某坐副驾驶室。

  当晚,刘某由于酒精上头,车速较快,开着开着,突然一头撞上了前面停着的一辆车的尾部,导致其原地调头,将行人万某撞伤。

  撞车后,刘某驾驶的车又冲向对面车道,撞坏了街道上的隔离护栏和防撞柱。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调查询问时,发现刘某满身酒气,遂将其控制,查验其身体内的酒精含量。

  经医院抽血化验,鉴定结果显示,刘某身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得知,当晚被刘某追尾的车辆驾驶员为杨某,事发时其违反规定,将车停放在车行道上。

  不久,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

  刘某酒驾追尾杨某停止的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违法将车停放在车行道上,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撞行人万某无责任。

  

  图文无关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体内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即等于或大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本案刘某身体内酒精含量,经鉴定高达223.9mg/100m1,根据以上规定,属于醉驾,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徐某明知刘某饮酒,仍然将车交给刘某驾驶并乘坐,属于共同犯罪。

  据此,刘某和徐某两人,一起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随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审理后认为:

  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电影盒子

  徐某明知刘某大量饮酒,开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其驾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在具体量刑方面,刘某醉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二人酌情从重处罚。

  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二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以对二人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共犯),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最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作为驾驶人员的一条铁律,时刻牢记和执行。

  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悔之莫及。

  再说,这世上没有后悔药,不能重来,没有如果,只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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