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闻】女子为已婚男花60万买车 闹掰后要求夫妇偿还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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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已婚男花60万买车 闹掰后要求夫妇偿还?法院会支持吗?
单身女和已婚男为婚外情关系,深陷其中的女子为男子花费几十万元购买车辆,但热情退去后两人闹掰。女子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黄先生相识不久后发展为婚外恋,两人“热恋”期间,经济条件优越的刘女士出资60万元给黄先生购得一辆货车,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并由黄先生管理、使用。黄先生随后陆续转账30万元给刘女士。
不久,刘女士与黄先生两人关系闹僵,刘女士以替黄先生购买车辆的钱系借款为由,要求黄先生偿还借款60万元。
吴女士是黄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吴女士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告黄先生抗辩上述款项为赠与,但未提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陆续转还30万元给原告刘女士。原告刘女士一次性出资60万元给被告黄先生买车,已超出了情侣间日常交往消费,故对原告刘女士主张的借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黄先生转还的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认定被告黄先生还应偿还刘女士30万元。
吴女士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被告黄先生基于特殊情人关系取得的该笔借款,原告刘女士不能证明其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吴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感情需要理性。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时,一定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最好留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02
未经公司同意自行解约“跳槽” 一视频主播被判赔偿违约金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因违约而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主播“跳槽”引起的纠纷,判决主播赵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案情
2020年6月,赵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合同约定:传媒公司负责对赵某培训、包装、指导、推广宣传;赵某只能在传媒公司认可合作的且同意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协议有效期1年,自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同时也约定:赵某未经传媒公司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传媒公司有权取消赵某主播资格并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直播一段时间后,赵某想解约,但传媒公司未同意,赵某便自行离开了传媒公司。
2020年9月,传媒公司发现赵某擅自在其他平台开通直播,认为赵某违反了协议约定,但赵某却称自己在其他平台连麦只是在与朋友玩闹,是正当合法的上网行为。双方协商无果后,传媒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并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传媒公司提供的赵某直播视频、照片看,直播界面有本场直播观看人数、粉丝数、送出礼物数、其与他人PK等内容,直播时有观看群众,有流量也有收益,是借助其他平台完成的一种商业活动,应认定为直播行为。赵某自2020年9月未经传媒公司同意,在合同期内自行离开传媒公司,且其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赵某在传媒公司从事直播活动时间短,获取报酬仅2万余元,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次数也较少,即使获益,收益也甚少。且传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赵某的投资成本,也未提交赵某私自直播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其要求赵某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但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型职业,若主播签订合同后都可随意解约而无任何惩罚,将不利于整个行业正常秩序的维护。赵某作为成年人,虽初出茅庐,但应树立契约意识,坚持诚实守信。
最终,法院结合传媒公司的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赵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来源:透视社综合人民法院报、湘东法院、九派新闻报道
责编:李煦、刘淞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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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龚紫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