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17号文!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和工作实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3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公司债券上市流程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4号)、2015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债券上市、转让申请材料电子化申报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函〔2015〕1446号)、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6〕19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以下统称上市)业务服务,便利发行人、计划管理人和承销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操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债券(不含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编制及业务办理。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发行人、计划管理人和承销机构应当认真按照相关规定、本指南及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并办理发行、上市业务。发行人应当委托承销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由计划管理人负责)通过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申请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发行、上市。各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发行、上市相关申请材料的制作、递交及业务联络。本所将根据发行、上市业务开展情况,对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进行执业质量评价。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如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计划管理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一、业务办理准备

  (一)申请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权限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代码申请、网下发行、登记挂牌申请等各项业务均通过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办理。债券业务办理系统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登录该系统前应当下载并安装CnSCA Ekey管理工具。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为业务人员在线申请办理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数字证书,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已办理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证书的,无需重新办理。

  承销机构、计划管理人登录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网址:

  http://www.sse.com.cn/home/biz/

  CnSCA Ekey管理工具网址:

  http://www.sse.com.cn/home/biz/cnsca/download/driverstools/index.shtml

  CnSCA在线申请网址:

  http://www.sse.com.cn/home/biz/cnsca/process/operation

  (二)债券业务办理系统使用说明

  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全天开放(系统升级等特殊事项除外)。

  递交到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的单个电子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兆。公告文件均应以公告正文标题命名,且文件名长度不得大于200个字节?。

  二、公司债券代码申请业务

  (一)债券代码申请

  承销机构在债券发行前应向本所申请债券代码、证券简称、扩位简称、网上发行代码(如有)。承销机构可在获取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或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以下统称核准文件/无异议函)并确定发行计划后申请代码。

  承销机构申请代码,应向本所提交债券募集说明书(拟发布稿,可未签章)和核准文件/无异议函。为提高发行效率,建议至少于“发行前备案”前1个交易日完成代码申请工作。因发行计划改变等事由造成债券相关信息变动的,可通过本所债券发行上市业务专用邮箱申请修改。

  (二)债券代码申请流程

  承销机构通过“债券代码”流程在线填写代码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文件。代码申请信息包括证券简称、扩位简称、证券全称、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债券评级、上市平台、是否申请质押式回购等基本信息。提交“债券代码”流程后,本所将实时反馈。代码申请表所填列信息,均作为发行、上市、适当性管理、兑付兑息和持续期监管的基础数据,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保证所填数据准确。

  为清晰标识不同类别的债券,本所在债券的简称中加入特定字母:绿色债券的简称以“G”开头;碳中和债的简称以“GC”开头;公募短期公司债的简称倒数第二个尾字母为“S”;可交换公司债的简称包含“EB”;可续期债的简称包含“Y”。

  扩位证券简称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本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特殊品种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鼓励使用“短期”、“可续期”、“绿色”、“碳中和”、“可交换”、“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纾困”等(例如**绿色公司债券、**绿色ABS、**绿色企业债券)字样,突出品种特点。

  三、公司债券发行业务

  (一)公司债券发行方式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网下发行”方式是指通过簿记建档或者协议认购的方式向专业投资者销售。“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方式目前仅适用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必选,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选),网上发行是指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竞价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网下发行流程

  仅在网下发行的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适用以下流程:

  1.?发行前备案

  发行前备案材料应至少于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提交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公司债发行备案”流程进行发行前备案。发行材料涉及重大期后事项等情况的,应至少于公告日前2个交易日提交至系统。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前备案文件包括:

  (1)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2)募集说明书;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后事项说明(附件1);

  (4)募集说明书摘要(如有);

  (5)发行公告(如有);

  (6)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7)其他文件(如有)。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前备案文件包括:

  (1)上交所无异议函;

  (2)募集说明书;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后事项说明(附件2);

  (4)其他文件(如有)。

  交易日当日12:00之前提交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的材料,本所原则上于当日反馈。当日12:00之后提交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的材料,本所原则上于下一个交易日内反馈。如有处理意见,本所将通过系统反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收到系统反馈意见的,应及时修改备案材料并重新提交,再次提交后本所处理流程如前述。

  2.?披露发行公告文件

  承销机构应不迟于T-2日(T日指公司债券网下发行首日,下同)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公司债发行前公告(含企业债)”流程披露募集说明书等发行公告文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通过本所网站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不要求报纸刊登),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披露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公告对象选择专业投资者)3。发行前备案通过后可提交发行公告文件。除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可以调整的发行要素外,发行公告文件内容应当与发行前备案文件保持一致。相关发行公告文件的披露时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的有效期内。

  公告日期应选择拟披露发行公告文件的日期,而非系统提交时间。公告对象根据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选择“公开”或“专业投资者”。公告文件文件名需以文件内标题全称命名。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确保公告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发行前拟调整相关发行要素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若公司债未按发行公告文件约定的日期簿记建档、协议定价,则发行人与主承商应不晚于拟簿记建档、协议定价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

其他动漫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如需取消发行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不晚于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当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披露取消发行公告。取消发行后,本期公司债再次发行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重新向本所进行发行前备案。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发行前备案通过后20个交易日。

  3.?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

  T-1日承销机构与发行人确定发行金额及发行利率(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等方式)。

  公司债券若采取簿记建档发行,则发行公告文件中需明确簿记建档时间区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约定的申购截止时间结束簿记建档,不得擅自延长簿记时间。簿记管理人应加强簿记过程合规管理,若延长簿记时间超过3次(含)或簿记建档结束时间晚于簿记日20点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应当就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将专项说明于本次延长簿记建档时间前发送至ssebond@sse.com.cn。

  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投资者需要调整簿记建档时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于原簿记建档结束前提交调整簿记时间的公告文件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流程。簿记建档原则上不允许跨日。

  簿记建档延时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披露票面利率公告

  主承销商应在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后当天(T-1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发行票面利率公告(直通车)”流程披露票面利率公告,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不需提交票面利率公告。票面利率公告中应当明确发行利率或者价格。

  票面利率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缴款

  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者发行公告文件要求在缴款日按时缴款。

  6. 发行结果公告

  发行结束日,主承销商应提交发行结果公告,并加盖发行人、所有主承销商公章。所有公司债券均不晚于发行结束日当天18:00提交发行结果公告。确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发行结果公告的,主承销商应当提交书面文件说明原因。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也需提交发行结果公告(发行规模为0)。

  发行结果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流程

  网上发行+网下发行的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上文“网下发行流程”完成发行前备案。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发行日程安排、网上发行代码4、发行简称5、网上发行价格、网上和网下预设的发行比例及发行数量。

  网上发行具体流程如下(T日为网上发行日、网下发行起始日。网下发行起止日为T日至T+N日,其中2≤N≤5):

  1.T-3日17:00前,承销机构应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发行”流程递交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和公告文件,包括“关于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4);

  2. T-1日日终,承销机构需确认当日注册数据到账。注册数据对应数量为债券发行总量(如不同品种间可回拨,为本品种可能的最大发行量),对应代码为网上发行代码。

  3. T日(网上发行仅1日),承销机构于交易时间9:30-15:00将网上发行预设数量卖出(承销机构应于9:15-9:30申报卖单,投资者可于9:30开始申报买单)。

  投资者可于T+1日日终或T+2日查询到网上发行有效认购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代码。

  4. T日至T+N日,承销机构组织网下发行。拟参与公司债券网下发行的特定投资者联系承销机构,协商确定认购数量,签订认购协议,完成缴款。

  5. T+N+1日(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承销机构应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发行”流程提交分销注册电子数据(网下发行认购结果)。

  6. T+N+1日,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可查询到注册数据。

  7. T+N+1日16:00至上市日前三交易日11:00前,若发生网下发行资金划付违约或分销数据错误,可由承销机构及发行人取得已注册方书面同意后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申请“数据调整”。

  需特别注意的是,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2个交易日(N≥2),少于2个交易日的,网上发行交收失败由承销机构包销。

  (四)可交换债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流程

  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也可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结合网下发行方式发行,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T日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首日):

  1.T-4日之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向本所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提交发行前备案材料。《可交换债发行表格》(附件5)也应一并提交。

  2.T-3日:在完成发行前备案后,通过系统提交公告材料。

  在递交申请材料至发行结束期间,承销机构应确保其填报的主承销商自营账号指定在其席位上,证券账号正常可用,确保不改变指定交易。因证券账号状态不正常或指定交易变更引起的后果,承销机构应自行承担责任。

  3.T-2日:《可交换债发行公告》等在本所网站披露。

  4.T-1日:簿记建档日。承销机构提交《票面利率公告》。

  5.T日: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日、网下发行首日、《可交换债发行提示性公告》见网(可选)。

  (1)《票面利率公告》、《可交换债发行提示性公告》(可选)见网。

  (2)当日16:00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向本所债券业务部申请查询网上发行申购数据。并提供《可交换债配售数量申请表》(附件6)到邮箱ssebond@sse.com.cn。

  (3)16:30后,向本所债券业务部查询中签率及最终有效申购数据,并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提交《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率公告》(如网上认购不足网上预设发行量,提交《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情况公告》),于次日公告。通过邮箱发送可交换债配售申请表并及时与债券业务部联系。

  6.T+1日:

  (1)《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率公告》/《可交换债网上申购情况公告》见网;

  (2)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 13:00前向交易管理部、债券业务部、信息公司提交《中签号码表》,并将对应的电子文件发送至交易管理部。

  (3)当日15:30之前,发行人及其承销机构应联系指定的摇号队及公证处,并向债券业务部提交《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如网上认购不足网上预设发行量,提交《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情况公告》)。

  (4)各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

  7.T+2日:

  (1)《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可交换债网上发行情况公告》见网。

  (2)投资者应根据《可交换债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准备认购资金。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8.T+3日:

  (1) 结算参与人应于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可交换债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可交换债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2)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提交《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

  (3)T+3日日终,主承销商将可交换债网上网下发行及放弃认购数量发送邮箱。

  9.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交换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0.T+4日后:可交换债发行结束。发行人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申请办理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和上市业务。

  11.T+4+2日:发行完成2个交易日内提交登记上市申请。

  (五)可交换债发行方案变更

  1. 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取消发行的处理

  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取消发行的情况,应当于T-1日17:00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告知债券业务部,本次申购数量不足,将取消本次发行,及时提交并于T日对外披露《可交换债取消发行公告》。

  2. 调整缴款时间的处理

  因部分投资者缴款延迟,导致缴款时间变更时间的,可公告调整缴款截止日,办理流程参照一般公司债券。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上述情况,可根据公告事先约定调整网下发行缴款日。

  3. 网上/网下发行缴款不足的处理

  可交换债通过网下发行的,簿记结束后,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发行相关文件约定安排募集资金的收缴和划付工作,承销团成员、投资者应配合簿记管理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缴款事项。缴款不足的,主承销商可就该缴款不足部分按照有关原则进行二次配售。有关二次配售事项,发行人、主承销商应事先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采用信用申购网上发行的可交换债发生涉及缴款不足取消发行的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T+3日17:00前,告知债券业务部,本次申购数量不足,将取消本次发行,提交并对外披露《可交换债取消发行公告》。

  4. 调整发行规模及缴款违约的处理

  可交换债申购、缴款金额不足发行规模一定比例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发行规模,并将该机制在发行公告中提前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适当方式明确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出现投资者缴款违约的处置程序。

  四、公司债券登记与上市挂牌业务

  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公司债券上市和登记申请文件一站式递交服务,由本所统一受理。本所提供申请文件电子化申报服务。

  (一)债券上市与交易机制标准

  1.上市分类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新交易+固收”双平台上市,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

  2.质押式回购条件

  回购标准: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两市场最低主体评级AAA或债项等级AAA、两市场最低主体评级AA以上(含AA),主体评级展望稳定并且满足双平台挂牌。期限在一年以下(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两市场最低主体评级AAA。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暂不参与交易所回购。

  主体评级是指按照以下原则认定的主体评级: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两只及以上情形的,以各只债券发行人指定评级机构给出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基础,选取最低的主体评级作为该发行人所有债券的主体评级。

  (二)发行人最低主体评级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选取主体评级符号较低者;主体评级符号一致的,依次选取评级展望为负面、稳定、正面的评级结果。

  (三)债券发行时采用双评级的,按以上原则确定发行人的最低主体评级。

  3.适当性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选择: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向普通投资者。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选择:根据发改委批文,若其中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则选择面向普通投资者,否则选择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登记上市申请文件

  登记申请文件包括:

  (1)债券持有人名册数据电子件(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登记上市材料申请流程可下载模版,需填写并核对股东代码、证券代码、托管数量);

  (2)验资报告或募集资金到账确认书(附件7);

  (3)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6(模板见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

  (4)承销协议(如有);

  (5)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登记申请文件。

  上市申请文件包括:

  (1)债券上市(挂牌)申请书(附件8);

  (2)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模板见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并以本所网站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3)其他上市申请文件。

  对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已在本所预审核阶段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上市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债券分期发行的,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网上下载文本的方式签署协议,发行人应当根据《关于签署<债券上市(挂牌)协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的通知》(上证函〔2018〕617号)要求签署协议。同一债券发行人在本所有多只上市、挂牌债券,原则上只需与本所签订一次《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本所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上市、挂牌不需签订《债券上市(挂牌)协议》。

  为便利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除相关协议外,各申请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可使用签字盖章页。

  (三)登记上市办理流程

  为提高公司债券上市效率,承销机构应在公司债券缴款日日终提交登记上市流程,T日(T日为缴款日,下同)提交次日完成登记,T+2日本所披露上市信息,T+3日上市。

  T日日终,公司债券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通过“登记上市材料”申请流程(该流程覆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业务),按系统要求填写债券基础信息并提交登记上市申请材料。若申请文件或填列信息有误,本所退回;若审核通过,流程业务状态显示“审核通过”,承销机构可在债券业务办理系统首页“在办事项”查看。

  T+1日13:00前,中国结算完成债券登记。登记上市流程在债券业务办理系统首页提示“登记结果确认中”。承销机构通过“登记上市材料”流程确认债券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账户、名称及持仓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办结该流程。

  通常情况下,债券登记成功的,承销机构确认接收相关登记信息(替代《证券登记证明》),点击“确认”,办结“登记上市材料”流程;因各类原因登记失败的,主承销商在“登记上市材料”流程查看相关错误提示,点击“提交”,办结流程,并重新启动“登记上市材料”流程,再次递交正确的登记上市材料。

  T+1日15:30前,债券登记成功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

  T+2日,本所披露债券上市信息。

  T+3日,债券正式上市,投资者可开始交易。

  债券如申请上市仪式的,承销机构应提前与本所联系办理上市仪式事宜。

  (四)债券上市后事项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后五个交易日内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XX公司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附件3)等材料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并划付登记费至指定银行账户。

  发行人可向中国结算业务专管员申请书面《证券登记证明》。如需申请发行登记费、兑付兑息手续费发票的,可通过中国结算PROP填报增值税涉税信息(以上两项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完成公司债券ISIN代码申请(企业债券等跨市场债券除外)。

  公司债券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主承销商应当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簿记询价专项法律意见》(公开发行)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及登记费缴纳凭证,并通过“债券上市”流程的“上市后事项”环节提交7。

  上述“一、登记上市申请文件”登记申请文件第3-5项?上市申请文件的第2项,可通过“债券上市”流程的“上市后事项”补充提交?

  发行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债券全部兑付之日起3年。本所有权随时调取查阅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存在不一致的,相关申请文件以本所收到的电子材料为准。

  (五)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登记上市

  采用分销模式网上发行的公司债券登记上市流程及上市后事项可参照普通公司债券办理。除上文提到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外(网上发行的公司债券无须提供持有人名册数据电子件),还须提供“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模板见中登网站或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

  (六)企业债券登记上市

  企业债券登记上市流程及上市后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办理。除上文提到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外,企业债券还须在登记上市材料申请流程同时提供:

  (1)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申请债券上市的决议;

  (2)公司章程;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债券上市前,承销机构应通过公司债发行前公告(含企业债)流程上传募集说明书及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通过本所官网进行公告。

  五、资产支持证券代码申请业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应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完成债券代码和简称的申请。

  计划管理人取得无异议函后至发行前应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代码申请(新)”流程申请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和简称。具体包括上传无异议函和代码申请书(附件9),并在主界面填写无异议函号、申报系统项目编号、特殊条款等相关要素,提交流程后,本所将实时反馈。

  为清晰标识不同类别的债券,本所在债券的简称中加入特定字母:绿色债券的简称以“G”开头;碳中和债的简称以“GC”开头;公募短期公司债的简称倒数第二个尾字母为“S”;可交换公司债的简称包含“EB”;可续期债的简称包含“Y”。

  扩位证券简称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本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特殊品种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鼓励使用“短期”、“可续期”、“绿色”、“碳中和”、“可交换”、“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纾困”等(例如**绿色公司债券、**绿色ABS、**绿色企业债券)字样,突出品种特点。

  六、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业务

  (一)发行前备案

  计划管理人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备案材料,并在备案通过后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计划说明书定向披露申请。

  1. 提交发行前备案文件

  计划管理人应不晚于发行文件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发行前备案文件。发行材料涉及重大期后事项等情况的,应至少于公告日前2个交易日提交至系统。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备案文件包括:

  (1)上交所无异议函;

  (2)期后事项说明(附件10);

  (3)计划说明书(PDF版及Word版);

  (4)法律意见书;

  (5)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6)财务报告延期申请(如有,附件11);

  (7)涉及修改的其他项目文件;

  (8)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1)《期后事项说明》应由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0的信息,并逐条说明相关事项、原因及影响。涉及与封卷时项目文件不一致的,应明确说明差异内容。

  (2)计划说明书引用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财务报表应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6个月内,增信方的财务报表应至少为最近一年。各季度末,计划管理人应当就发行前备案申请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及时做好财务报告更新工作。已取得本所无异议函,并拟于季末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发行公告文件的,计划管理人可申请财务报告有效期适当延长(附件11),且延期不超过1个月。对于特定原始权益人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计划管理人需将计划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及相关申请文件更新至最新一期,本所不接受其延期申请。

  (3)本所允许其申请延期的情形下,如有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已在其他市场公开披露,计划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数据可不进行更新,但计划管理人需在计划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提示“已在XX市场公开披露了最新一期财务报告”,并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同时在计划说明书中通过增加附件或索引的方式补充披露最新一期财务报告。

  (4)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循环购买频率、证券期限及分层比例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安排的,计划说明书和期后事项说明中应当予以明确说明。分期发行的各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提供所有涉及修改的项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现金流预测分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等。

  (5)除Word版计划说明书外,提交系统的材料需为经相关方用印之后的正式文件,Word版计划说明书应与用印版内容一致。

  本所将评估相关重大事项是否影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本所的挂牌条件。交易日当日12:00之前提交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的材料,本所原则上于当日反馈。当日12:00之后提交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的材料,本所原则上于下一个交易日内反馈。如有处理意见,本所将通过系统反馈。计划管理人收到系统反馈意见的,应及时修改备案材料并重新提交,再次提交后本所处理流程如前述。计划管理人在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审核状态显示为“待上传结果”后方可组织发行及后续挂牌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备案通过后,计划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如逾期未披露发行公告文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期后事项变更,计划管理人应当重新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重新提交“ABS网下发行”流程。本所处理程序如前述。

  (二)披露发行公告文件

  计划管理人应当于发行前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定向披露最终版本的计划说明书等发行公告文件。除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可以调整的发行要素外,发行公告文件内容应当与发行前备案文件保持一致。相关发行公告文件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的有效期内。

  公告日期应选择拟披露发行公告文件的日期,而非系统提交时间。发行公告文件文件名需以文件内标题全称命名。计划管理人应确保公告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发行前拟调整相关发行要素的,计划管理人应当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信息披露(新)”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日期簿记建档、协议定价,则计划管理人应不晚于拟簿记建档、协议定价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信息披露(新)”流程重新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并同时披露更正公告。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如需取消发行的,计划管理人应当不晚于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当日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信息披露(新)”流程披露取消发行公告。取消发行后,本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次发行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重新向本所进行发行前备案。

  发行公告文件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发行前备案通过后20个交易日。

  (三)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

  承销机构与计划管理人应当提前确定发行金额及发行利率(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等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若采取簿记建档发行,则发行公告文件中需明确簿记建档时间区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约定的申购截止时间结束簿记建档,不得擅自延长簿记时间。簿记管理人应加强簿记过程合规管理,若延长簿记时间超过3次(含)或簿记建档结束时间晚于簿记日20点的,簿记管理人应当就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将专项说明于本次延长簿记建档时间前发送至absissue@sse.com.cn。

  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簿记管理人和投资者需要调整簿记建档时间的,簿记管理人应当于原簿记建档结束前提交调整簿记时间的公告文件至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信息披露(新)”流程。簿记建档原则上不允许跨日。

  (四)披露票面利率公告

  计划管理人应在簿记建档、协议定价结束后当天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信息披露(新)”流程披露票面利率公告,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不需提交票面利率公告。票面利率公告中应当明确发行利率或者价格。

  (五)缴款

  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者发行公告文件要求在缴款日按时缴款。

  (六)披露最终发行结果

  计划管理人应当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当天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网下发行”流程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公告,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信息,发行情况应包括各档评级、实际发行规模、票面利率、认购倍数等基本要素,并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确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发行结果公告的,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书面文件说明原因。未实际发行的品种也需提交发行结果公告(发行规模为0)。

  专项计划成立公告一经提交自动挂网,无需本所确认。请计划管理人确保填报信息和提交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发行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按基金业协会的格式要求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文件,同时向本所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与登记申请,正式挂牌前应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

  七、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与上市挂牌业务

  本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挂牌申请文件一站式递交服务。本所统一受理登记、挂牌申请电子化申报。

  (一)登记挂牌申请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登记申请文件包括:

  1.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附件3);

  2.债券持有人名册数据电子件(债券业务办理系统-ABS登记流程可下载模版,需填写并核对股东代码、证券代码、托管数量);

  3.验资报告;

  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模板见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

  5.承销协议(如有);

  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登记申请文件。

  挂牌申请文件包括:

  1.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附件12);

  2.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模板见债券业务办理系统-辅助功能-帮助支持,并以本所网站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3.其他挂牌申请文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网上下载文本的方式签署协议,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关于签署<债券上市(挂牌)协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的通知》(上证函〔2018〕617号)要求签署协议。同一计划管理人在本所有多只挂牌资产支持证券(仍在存续期内)的,原则上只需与本所签订一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本所上市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不需签订《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协议》。

  为便利计划管理人,除相关协议外,各申请文件如无特殊说明,均可使用签字盖章页。

  (二)登记挂牌办理流程

  计划管理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日日终提交登记挂牌申请,T日(T日为缴款日,下同)提交,T+1日完成登记。

  T日日终,计划管理人通过“ABS登记”流程填写债券基础信息(证券登记表、付息日期等)并提交登记、挂牌申请文件,涉及申请文件或填列信息有误的,本所退回;申请文件和填列信息正确的,本所审核通过。计划管理人可在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及时查看流程审核状态。

  T+1日13:00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债券业务办理系统首页提示“ABS登记”流程状态为“登记结果确认中”。计划管理人确认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完成情况(投资者账户、名称及持仓信息等是否正确),办结该流程。

  通常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成功的,计划管理人确认相关登记信息,点击“确认”,办结“ABS登记”流程;因各类原因登记失败的,计划管理人在“ABS登记”流程查看相关错误提示,点击“提交”,办结流程,并重新启动新的“ABS登记挂牌申请”流程,再次递交正确的登记挂牌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在挂牌前,计划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备案后,计划管理人通过ABS挂牌流程提交挂牌申请,D日提交,D+1日本所披露挂牌信息,D+2日挂牌。

  完成备案后,计划管理人于D日14:00前提交ABS挂牌流程。如挂牌前及挂牌后一周(5个交易日内)存在部分还本情况(即面值低于100),应同时提交《ABS挂牌流程收益分配情况说明》(附件13),在发起挂牌流程当日需要联系本所调整面值。

  D+1日,本所披露挂牌信息。

  D+2日,资产支持证券正式挂牌转让,投资者可开始交易。

  上述“(一)登记挂牌申请文件”中,登记申请文件的第1、3-6项,挂牌申请文件的第1、2项,如有修改可通过后续“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流程补充提交。

  资产支持证券的次级品种也必须挂牌,不允许只登记不挂牌。若次级品种不转让流通,请在“是否转让”选项中勾选“否”,并与投资者做好沟通,防止误操作。

  资产支持证券如申请挂牌仪式,计划管理人应提前与本所联系办理挂牌仪式事宜。

  (三)挂牌后事项

  挂牌后五个工作日内,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应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发行登记上市及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等文件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并划付登记费至指定银行账户。

  计划管理人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专管员申请书面《证券登记证明》和托管费(登记费)、兑付兑息手续费增值税发票(以上两项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计划管理人通过债券业务办理系统完成ISIN代码申请。计划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债券全部兑付之日起3年。本所有权随时调取查阅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存在不一致的,相关申请文件以本所收到的电子文件为准。

  (附件略,具体可官网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