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存铤而走险,盐枭与朝廷,亡命之徒的故事
以石莲沉浮程度来测试卤水的浓淡,此法操作简单,切实可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人力、物力(盐卤、燃料等),提高了生产效率。这是盐民们长期从事盐业生产的经验总结,凝结了盐民群体的智慧,这也是唐代海盐生产有很大进步的重要原因之一。
岭南地区的“野煎盐”最后一步煮盐所用工具为“竹盘”。由于“野煎盐”是由商人组织进行的小规模生产,生产资料十分有限,而竹盘简单易制,且成本低廉,故被普遍用于煎盐。但由于竹盘易燃,所以盐民们在竹盘以牡蛎灰泥之,以便耐火煎煮。也正因为“竹盘”比以往煮盐所用之“铁盘”更轻便易得、造价更低,所以逐渐得以推广。
由于唐代盐井仍是大口径盐井阶段,产量不是很高,国家对盐井的开发也不如海盐、池盐那般重视。但比之前朝,唐代盐井在技术上还是有许多改善,主要体现在凿井技术、取卤设施方面。
(一)凿井技术
虽唐代仍处于较为原始的大口径浅井阶段,但当时最典型的四川陵井的开凿技术比之前代已有很大改善。按照唐代的度量衡,一丈为十尺,约今3米,八十余丈已在当时已相当深,远超过当时一般盐井。而且地下土石方量大。陵井在凿至五十余丈深时,还要再凿透两大重方石,才能出现卤水,由此可见凿井技术在唐代已经得到很大改善。
随着盐井的加深,塌井的风险也随之增大,所以唐代盐民也十分重视对井深的固定,使盐井更牢固安全。在凿井时遇到的岩石上方共二十余丈,用黄楩木与楠木固定四周井壁的土,以防塌方。
除了用木头固定井深,井的结构也进行了改造,被称为“杖鼓腰”式,也可有效固定井身。虽然唐代时大多是大口浅井,唯有陵井较深,但从陵井的建造也可看出唐代凿井技术比前代有所进步,并且盐民们已经学会加固井身。
(二)取卤设施
唐代取卤设施的改进主要体现在陵井这类大口深井的盛卤工具的和牵引设备的改进上。在汉代画像砖中,四川地区取卤是利用挂有绳索的滑轮或轱辘来牵引盐桶,盐桶一般是木桶。到了唐代,由于一些盐井的加深,使井内卤水量加大,所以人们用重量更轻、容量更大的大牛皮囊代替了比较重又容量较小的木桶作为取卤工具,虽是较小的改变,但却提高了取卤的效率。
同时,取卤工具的改变使每次取到的卤水重了数倍,之前的牵引设备已不适用,改用车轮轮辐较大的大绞车来代替牵引,绞车可由人畜转动。总的来说,凿井技术的进步和固井工艺的完善使大口径深井在唐代得以实现,深井的出现又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取卤设施以适应生产,使盐民在劳动中不断探索、进步完善的结果,也使唐代盐井的生产有了很大的提升。
三、池盐生产技术的改善
前文提到“恳畦浇晒”法虽并非李唐初创,但在唐代时得到了很多技术上的完善,大大促进了唐代池盐生产的进步,其改善之后的模式更是为后世所继承。
(一)盐池深度在恳畦时,盐民们将盐畦内存卤的小池深度定为一尺。比唐之前盐畦浅很多。对于同样浓度的卤水来说,浅池更有利于加速卤水的蒸发,加快盐的生成。南北朝时期盐田粗灌,生产效率较低。唐代虽比宋代小池寸)深,但却已经改进许多,起码可以说明唐代盐民已经懂得通过控制盐田小池的深度来加快盐的生成,工序细致,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二)引水养卤即用淡水中和卤水。说明唐代盐民已经懂得池盐的生产,不仅仅是晒制卤水,而须人工调配淡水与咸水的比例,这样既可以去除盐中的苦味,又可以加快卤水蒸发,五六天便可成盐。但若仅依靠自然的雨水,则有很大局限性,没有雨水时就无法产出味甘的食盐,所以当时盐民们在盐畦设有淡水池,可随时根据需要通过沟、渠把淡水引入卤水池中。
这是盐业生产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变革,对后世池盐的生产和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章唐代盐民的负担前文探讨了唐代盐民从事食盐生产的具体工作内容,虽然唐代较前代在生产技术方面有了诸多改进或创新,但食盐制作步骤颇多,且不似普通农民有农闲时间,盐民们往往需要长年待在生产场地进行劳动,甚至昼夜不停,十分艰苦。同时盐民也如普通农民(编户)一样,需要向国家履行赋役等责任。
食盐生产本就艰苦,再加之赋役对盐民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在唐代,无论是榷盐之前还是榷盐后,盐民的赋役内容一般都包括盐课和劳役。现就这两个方面展开,对唐代盐民的负担进行简单探讨。第一节榷盐前盐民的负担唐前期承袭隋制,盐业政策较为宽松,大部分盐民的赋役负担还不是很重。
盐课方面,除了对一些重要盐区实行官营,其它盐区一般规定征收不同程度的盐税,某些产量低下的偏远地区甚至有可能不征收盐税。劳役方面,在官营盐业下进行劳动的盐民基本都是从各地方征发而来,他们长期从事无偿食盐生产活动,有的可能会获得一些助役钱。
而非官营盐业下的盐民应只需同普通编户一般,服完国家规定的正役即可。前文提到,在实行榷盐制之前,唐前期的盐业应存在过三种制度,分别是官营制、无税制和征税制,不同的盐制下显然盐民的盐课负担是不同的。
(一)官营制下盐民的盐课负担唐前期实行过官营制的盐区大多在池盐产区,如关内的盐、灵、会三州盐池,河东的蒲州盐池与幽州、大同、横野盐池等。这些盐池虽实行过官营,但官营的程度也有不同。像盐、灵、会三州盐池,由于所处之地米谷质量较好。
但唐初的安邑盐池曾一度干涸废弃,在开元元年河中尹姜师度率众开拓水道、建设盐屯后,安邑盐池的生产才开启了全新的面貌。盐屯有军屯和民屯之分,若是军屯,所产食盐则须全部缴纳于国家。
而《旧唐书·食货志》记载的此盐屯非军屯,而是民屯式的官营制。关于幽州盐屯盐利收入的公私分配比例,未发现有史籍记载,推测其很可能如盐州乌池的分配方式一般,上交一大半的盐利,并且要接受官府的巡检。
但像河东道的幽州、大同、横野军盐屯便是完全的官营制盐屯上的劳动者是由国家差配而来,只是称呼上有“丁”和“兵”的区别。他们所生产的食盐全部交纳国家,其劳动属于服役性质,没有劳动报酬,完全是无偿的。但官府对“屯丁”可能会有一定的助役钱,丁例据考证就是出自开元年间,那么屯田格中盐屯上的屯丁很可能也实行此例。
同时《屯田格》又按食盐年产量多少将盐屯划分等次,不同等次的盐屯上的屯丁待遇应该也有所差别。唐前期实行过官营的盐业除了一些盐池外,还有部分盐井。如成州长道盐井,与幽州、大同横野二军盐屯一般,所产食盐全部上交国家,按照产量划分等级,作为赏罚的标准,在这些盐井上劳动的盐民完全不能支配产品。
由于唐代井盐技术并不发达,井盐产量较低,若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产量标准,盐民们有无役钱也不可知,可能还要受到惩罚。这十州的灶户按规定将盐课折成银钱再纳官,各州有各自需要缴纳的定额,数额并不一致,但若年课额达不到规定的八千五十八贯钱,剩余部分则需要各州灶户均摊补足。
唐前期的食盐价格为每斗盐十钱,换算下来,每年需要将约八万五百八十石食盐折算成银钱缴纳给国家。其中定额最多的是便是陵州盐井,需纳课2061贯,即两千六百一十石食盐,并且在灶户将食盐折换成钱的过程中,可能又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商人这一中介人,无疑给灶户们又增加了一层盘剥,他们最后缴纳的食盐数额可能比规定的还要多很多。
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征收盐税的盐区还有河东的蒲州盐池,在此之前属于官营。国家将盐池租给有财力或人力的盐民营种,每年不论等级通融征收盐课一万石。虽然史籍未明确记载剩余产品是由盐民们自行支配还是由国家统一收购,但总的来说,这种征税制下的盐民比之前官营制下的盐民更有人身自由,收入也更为可观。
海盐之税的两种形式,一是“免租为盐”;二是“以盐价市轻货”。前者是唐初确立租庸调制后,盐课作为租庸调的替代品征收,盐民此时的盐课负担与普通编户应是相仿的。后者应是在开元后国家逐渐确立了对部分井盐、池盐的征税时规定的,海盐从农业税中独立出来,即由盐民们将该缴纳的盐课换成银钱交于官府,官府再用这些银钱购买绢帛等轻货输司农。
此法与开元二十五年的蜀道十州盐井“盐课都当钱”有异曲同工之处,海盐盐民们将盐换钱的过程中可能也要遭受商人的盘剥,实际要缴纳多于定额的盐税。唐前期未实行食盐专卖时,盐民们的盐课负担大概如此。不同种类的食盐、甚至同一种类食盐的盐业政策都不尽相同,不同的政策下盐民要承担的盐课也多有差异。
总的来看,虽然征税制下各大盐区的盐课定额并不一致,但盐民们缴纳盐课后的剩余产品还是高于盐课定额,他们的负担要远低于官营制下的盐民。在官营盐业中劳动的盐民即属于服役性质,他们无所谓盐课,所产食盐全归国家,且这种劳动也是无偿的,仅可能会得到一部分助役钱,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产量标准后获得一些奖励。
当然,唐前期还有一些盐区存在无税的情况,像海盐产区一开始规定“免租为盐”。那么在租庸调制确立之前,海盐产区又较为分散,国家很可能是放任其生产不予征税的。再者像偏远地区国家力不能及可能也无法委派官员前去征税,或者还有些生产较为落后、产量太少的地区。这种需要劝盐民煎煮情况,自然也不会收取盐课了。
从现存资料来看,唐前期盐民中劳役最重的当属在官营盐业服役的盐民。如河东道的幽州、大同横野二军地处边防重地,盐屯上从事生产的屯兵和屯丁便是从地方差配而来些屯丁和屯兵们在盐屯上长期服役,受到军事编制式的管理。他们不仅无权支配所产盐,没有劳动报酬,且在生产中还会遭受盐屯官员的催督。
《全唐文》卷三一《定屯官叙功诏》中曾记载唐玄宗时将屯田的收成作为屯官考核和升迁的标准幽州、大同、横野盐屯是记在《屯田格》中的,盐屯的管理和内部官员的考核应与屯田情况一样。这些盐屯同样采取以产量高低划分盐屯等级的方式,盐屯上的官员的考核应当也是以此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造成盐屯上的屯官严厉催督屯丁与屯兵的生产的情况,若有懈怠,可能还会受到屯官们的惩罚,所以他们的处境是非常艰难的。
除了这些盐屯外,唐前期官营的盐屯还有河东蒲州的两池、关内安北都护府的胡落池等,其管理方式应与幽州等盐屯一致,劳动者都是国家强制来无偿服役的屯兵或屯丁,在“官人检校”下进行诸如垦畦浇晒、修缮陂渠、修筑堤防等的役作。其他非官营下的盐业中生产的盐民劳役负担应情同国家的编户。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以前唐代实行租庸调制原则上每丁一年要向国家无偿服劳役二十天,但可以输庸免役。若遇国家有事需要力役时则要加役,可根据加役天数免去相应的租调,但规定每丁一年的劳役不能超过五十天。盐民中有丁者应当也是按此规定服劳役,而唐前期除官营盐业外,经营盐业的很多都是有一定资财的人家,很可能会折庸免役。
第二节 榷盐后盐民的负担
唐中后期实行食盐专卖后,对盐民的身份重新进行界定,使得他们拥有了某些唐前期不存在的“特权”。盐法初创时赐予盐民们这些特权,是为了能让他们有更多的积极性去生产食盐,提高产量,进而为国家带来更大的盐利。但后期榷盐法逐渐弊坏,很多措施在实际操作中逐渐失去初心,盐民的负担也因此逐渐加重,最后才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控制内的盐民违犯盐禁,成为国家控制外的力量。
一、盐课负担
榷盐前虽然存在许多官营盐业,需要盐民们将盐产品全部上交。但唐前期无税或征税制下的盐业在缴纳完国家规定的定额盐课后,盐民们可以对其剩余产品进行自由支配贩卖。而自第五琦初变盐法、行榷盐制后,盐民们这一权利又被收回。所有食盐均由亭场官吏统一收购,再由官府统一贩卖,亭户们无权支配产品。唐代盐法自德宗朝刘晏罢官后,便开始出现种种弊病,盐业机构内部也逐渐走向腐败。
许多品行不端的盐官肆意盘剥、中饱私囊,或为了巩固恩泽不断向朝廷“进奉”,而盘剥和“进奉”的来源不过是从百姓身上征加各种杂税而来。监院管下的河津渡口,违背规定肆无忌惮地对“行人”进行盘剥,如此嚣张,对亭户们追加盐课也在意料之中。如《旧唐书》曾记载开成初年卢商任苏州刺史之前,唐后期的盐法不似刚实行时合理,除两税外,盐民们往往还要缴纳额外的盐课,遭受贪官污吏的侵夺。
从乾元元年(758年)确立食盐专卖制开始,盐民们便被编入专门的盐籍,身份、待遇等与前期大有不同,他们不再隶属州县,而属盐铁使,并规定“免其杂徭”,似乎是对盐民们的优待政策。但免去的只是杂徭,并不代表加入盐籍后就无役了,他们在监场官吏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生产,不得随意离场而去,这本身就是一种役作。
“免杂徭”本是对亭户们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榷盐伊始可以尽可能多的吸纳浮动人口加入盐籍,进而为国家创造盐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盐民们的生产积极性。但这一政策在现实中却难以落实,在唐后期常有亭户被州府官员役使差配的情况发生。请求朝廷制定敕令,对亭户们除了征收两税以外,再不准许对其进行差役侵扰,并建议若再有违犯者,便对该州县令及刺史贬官进行罚俸处置。
由此可见,榷盐法最初制定的“免杂徭”规定也随着榷盐法的弊坏变成一句空话。综上,尽管榷盐法规定了亭户们拥有某些“特权”,如“除租庸外无横赋”与“免杂徭”政策,但随着盐政逐渐腐败而使这些政策在具体推行时难以贯彻。到唐后期,亭户们不仅人身自由受限,对所产食盐也无权支配。
其生产的食盐在缴纳完国家规定的盐课后,其剩余产品不仅要面临被国家以低价收购的境况,还要再被官府各种加征,到最后亭户们的劳动成果所剩无几。除此之外,亭户们还要承受差役的追扰,负担更加沉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不堪重负的亭户在巨大盐利的诱惑下,纷纷摆脱盐籍、走上犯禁的道路。
第五章 非法盐民
与唐中后期的政治与社会随着唐中后期食盐专卖制度的深入和发展,其存在的一些弊病也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非法盐民群体的出现。非法盐民,即榷盐后在国家控制之外的从事非法生产或贩卖食盐的群体,他们的存在及壮大使唐后期私盐问题泛滥。
同时,唐政府也不断出台各项律令、采取各种措施,对非法盐民群体严防死守、强化管控。但尽管如此,仍不能阻止非法盐民的发展壮大,他们甚至发展为国家控制之外的武装力量,对唐后期的政治与社会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
第一节 政府对非法盐民群体的严格管控
唐代实行榷盐制前,盐民之间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随着唐中后期榷盐制的确立并深入,盐价逐渐昂贵,盐政日益衰败,众多百姓无奈“淡食”的困境和巨大盐利的诱惑,促使了非法盐民群体的产生。他们构成复杂,有不堪重负脱籍逃走、参与贩私的“亭户”,有偷盗官场食盐的“盗盐者”,有躲避政府巡查、私自制盐的“刮碱煎贼”或“盗煮者”,还有受利益驱使的私盐贩等等。
他们的出现无疑破坏了榷盐制的推行,导致了私盐问题的出现,使国家的盐利收入大打折扣,甚至成为唐后期影响社会安全的不稳定要素之一。因此国家不断推出各项严刑峻法,采取各种措施,给予他们严厉打击。现将唐中后期针对非法盐民制定的各项措施和律法作一整理。不论非法盐民的群体构成多么复杂,都可根据他们的主要活动分为私制盐者与盗、贩盐者两大类。
一、对私制盐者的管控
唐代自确立榷盐制时起,便已对私制盐、私贩盐等行为引起重视,第五琦初变盐法时便已采取“盗煮私市罪有差”的措施,不论盗煮或是贩卖私盐,一旦发现便予以论罪。至德宗朝榷盐价由第五琦、刘晏时期的每斗一百一十钱涨至三百七十钱,之后顺宗、宪宗时稍有回落,但至唐末盐价一直保持在三百钱每斗。
低廉的制盐成本和巨大的盐利促使食盐走私、制私活动越来越多.至文宗开成末年,法令更加严厉,所负责的地区一个月内再次出现犯禁者,便易县令,刺史罚俸;若数次出现犯禁者,则节度观察使、判官都要受罚。目的是通过加大对负责官员的惩罚力度,令他们更加注重各地区的缉私工作。但在利益的驱使下,“煎贩之徒,无由止绝”,尽管禁令严酷,食盐制私活动仍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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