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典型案例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系夫妻关系,均系吸毒人员。2019年至2021年4月21日,罗章海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商议贩卖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资,继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柜等快递放置柜存放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2021年2月起,张登蓉明知罗章海在贩卖毒品后,帮助罗章海与购毒人沟通联系、存放毒品、发送取件码,共同贩卖毒品。同年4月21日,民警从罗章海、张登蓉租住房内、某小区大门外的快递柜中查获“冰毒”共计13.28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无视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在共同犯罪中,张登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章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登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章海的手机以及毒品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专家点评
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即所谓“寄递类”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这种易于与普通货物邮寄相混淆的犯罪方法,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扩散范围更加广泛,本案即是利用快递柜进行毒品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高多达数十次,所涉毒品数量大,交易对象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寄递类毒品犯罪证据隐蔽性强,电子证据居多,既增加了禁毒执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也对这类犯罪的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提出了新的考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充分收集证据,法院审和审查在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认定贩卖毒品次数,积极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准确界定了两名被告人中主从犯作用地位,依法对从犯作出减轻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办理寄递类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