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案例
张某和余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持有一份房产,两人各50%产权。双方于2021年3月1日在法院完成了诉讼离婚,对案涉房产每人享有50%的产权。张某在申请更正登记未果后,当即向登记中心提出产权异议,产权登记中心经审查后作出了异议登记。后余某将房产出售给他人,但产权登记中心以交易房产有异议登记为由,对余某将房产转让给刘某的申请予以驳回。余某向法院申请主张张某赔偿自己无法进行房产交易的损失,法院认为张某申请的异议登记因未及时起诉已经自动失效,余某的损失系因登记机构的错误所致,和张某已经失效的异议登记申请没有关系,法院遂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本案中张某在异议登记的十五日内没有提起诉讼,因此异议登记失效。余某因为异议登记未及时注销的损失系因登记机构对法律适用的错误所致,并非可归因于张某的异议登记行为。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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