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二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隶属中华文化促进会。第三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21年9月。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升社会家庭教育水平,实施有序和规模化家庭教育指导与培训,改善国内家庭教育环境,帮助广大家长牢固树立新时代家庭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第五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址设于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一)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交流与实践;(二)组织家庭教育领域专家、学者和家庭教育工作爱好者讲座,面向社会群体普及家庭教育相关知识,提高家庭教育工作能力;(三)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实行规范化运作,引导家庭教育咨询,指导从业者合法合规进行工作;(四)配合中华文化促进会培训中心与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组织家庭教育领域专业(职业)技能项目培训、人才培养和评估工作。(五)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指导意见。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凡拥护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门中华文化促进会任命产生。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二)对接和落实文促会相关工作,传达文促会相关文件精神;(三)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负责本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重大活动和工作的决策;(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审核、批准本会财务预算与开支;(七)代表本会对内对外重大专业交流。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