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酒给未成年人,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4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宁河区小兵小吃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且

  未在经营场所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受到警告及罚没505元的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29日,我局接到来人举报,称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苗庄中学对面的天津市宁河区小兵小吃部于2023年3月28日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店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摆放有白酒和啤酒,无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经营者无法提供2023年3月28日的录像及相关票据。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报区局予以立案,此案于2023年4月11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并且于2023年3月28日向未成年人销售了1瓶白酒,销售价格为10元/瓶, 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酒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以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事实;??

  3.对涉案未成年人、经营者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情节。??

  4.涉案未成年人***的户口页复印件1份共1页,***外婆***的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及年龄。

  5.对相关证明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到场的事实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苗罚告〔202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并且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酒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以及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货值金额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5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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