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人教育2023 年二建法规考点精编二

  考点 9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 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或影响公正性的,投标无效。

  考点 96、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 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拒收投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 交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考点 97、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 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 98、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考点 99、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 100、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考点 10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 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资格预 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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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投标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考点 10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考点 10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 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 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应当在发 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 效力。

  考点 10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考点 10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 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 算在内。

  但是,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 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考点 106、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违法发包: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依法应当 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垫资建设。

  考点 107、工程总承包, 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 等阶段实行总承包,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 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 包单位。

  考点 108、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 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 报。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 价合同的, 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 担任 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 ) 熟 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4 )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

  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 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考点 10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 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 110、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资质、责任参见联合体投 标)

  考点 11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 选择。

  考点 11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1.承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 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 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 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 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 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 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 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 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 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 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 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考点 113、违法分包: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钢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 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 转材料费用的。

  考点 114、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 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 用的; 3.在上述认定转包第 3 至 9 项规定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

  考点 115、资质不良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 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 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 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情节严重的。 【资质、出借资质】;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 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5.将承 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 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的。

  考点 116、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 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并 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 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 信息发布 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考点 117、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 所 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个月的, 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考点 118、公告部门接到书面更正申请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不一致的,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答复前不停止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并更或撤销的, 应当及时对公 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 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考点 119、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 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 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 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考点 12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不属于。

  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 工作成果;数量、质量、价格 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法; 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 争议解决方法: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

  考点 12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 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 工日期。2.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 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 际开工日期的, 应当综合考虑,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认定开工日期。

  考点 12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 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三者以先发 生者为准。

  考点 123、1.《民法典》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 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 “黑白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 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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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 之日。

  考点 124、工程垫资:约垫资+利息,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都没约,按工程欠款。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考点 12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一方当事人请 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 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 126、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 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考点 127、1.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具有违约行为; ②造成损失后果;③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 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违约人有过错。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考点 128、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 补偿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 考点 129、1.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 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考点 130、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 同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考点 131、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 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 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考点 132、1.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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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起 1 年内 (重大误解 90 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否则 撤销权消灭;

  3.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被撤销后, 自始无效;

  考点 13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 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考点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

  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 该合 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考点 135、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照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 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 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 义务不再履行。

  考点 136、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法定情形: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考点 137、1.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或定金等。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择一适用];如 果守约方发生的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定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我国的《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考点 13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 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考点 139、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考点 140、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考点 141、选择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密训试险利】

  考点 14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年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考点 143、试用期时长: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 3 年的, 试用期 不得超过 2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个月;【313;126】。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 14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 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 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考点 14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考点 146、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补偿]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补偿]

  考点 14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 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补偿]

  考点 1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 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 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的。 [有经济补偿]

  考点 149、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 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 6个 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考点 150、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 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因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 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月工资是 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考点 151、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个月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 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 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考点 152、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货币工资, 包 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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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3.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金。

  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 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 动者原因停工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考点 153、《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时 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考点 15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 得超过 36 小时。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 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 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考点 155、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 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考点 156、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从事有职业危害 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考点 157、农民工工资支付: 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包先行清偿,再追偿。 转包拖欠的,总包先行 清偿,再追偿。推行施工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应当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建设、施工总包不得因争议不代发工资。 违法发包或分包导致拖欠的, 建设或总包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 之日起 2 0 个工作日内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 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 0 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 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 的一定比例存储, 原则上不低于 1% ,不超过 3%,单个工程合 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 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0.5%。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 存储工资保证金。

  拖欠工资“黑名单”情形: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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