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1.概念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并予以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 因此,工程计量不仅是发包人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也是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手段。
2.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可按月计量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计量周期合同中约定。
二、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一)预付款
1.支付
2.扣回
3.预付款担保
保证自己正确合理使用预付款并及时偿还所提供的担保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
【总结 】
(二)期中支付-进度款的结算支付
概念: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进度款支付周期与与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一致。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2.期中支付的文件
三、竣工结算
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算、调整和确认。
分类:
■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1.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
(1)提交
■ 承包方约定期限内提交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3)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的计价原则:
【总体原则】按约定(规定)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双方确认金额调整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应直接进入结算。
2.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3.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看是否验收投入使用)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如遇不可抗力时,合情合理的费用,都由发包人承担
四、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二)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1.预留
■ 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以银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的,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记忆】担保一项,不能多重担保
【知识点链接】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1)管理
(3)使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核实,无异议,按约定返还。
■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核实后14天内退还。逾期未退还,承担违约责任。
■ 收到申请14天内不予答复,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申请。
五、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全部工作完成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
■ 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工程修复费用,承包人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
■ 承包人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六、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不具备资质、违法违规)
(1)情形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无资质、超越资质、借资质】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 处理方式- 验收合格应付款,给二次机会
■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如下处理:
>>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劳务分包不算违法分包】
■ 发包人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原则:利息支付看约定,垫资不约定同欠款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变】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处理
4.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
5.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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