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合同变更是否合法?对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解析

  #普法进行时#摘要:本文就北京海淀某公司与员工小刘之间关于试用期延长合同变更的争议案进行分析,探讨双方的主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旨在普及相关劳动法知识,以便公众客观了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文章正文:

  一、引言。

  近年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试用期延长合同变更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结合北京海淀某公司与员工小刘的案例,就双方的主张进行分析,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达到普及劳动法知识与维权意识的目的。

  二、案件事实

  小刘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了三个月。然而,试用期延长届满后,公司以小刘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对此不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案件分析

  小刘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公司主张双方的变更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合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要件,因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针对公司的主张,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延长是否违反了这一规定?其次,变更协议是否符合合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要件?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延长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违反。因此,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与小刘约定再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的行为违法。

  关于第二个问题,变更协议是否符合合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要件,我们需进一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尽管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延长的合同变更书,但合同变更的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虽然双方协商一致,但变更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合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要件。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试用期延长合同变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小刘的要求是合理的。

  

  五、结论

  以北京海淀某公司与小刘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为例,我们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得出以下结论: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试用期延长的合同变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支持小刘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

  六、普法启示

  本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依法规范管理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对于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等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劳动法的公正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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