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答复把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各个部门的职责讲清楚了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902号提案的答复
类 别:A
签发领导:林立军
公开属性:公开
孔维军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体系建设的建议》,我委会同市教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 卫生健康委, 银保监局,公安局,应急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委
市场监管委始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一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类登记。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二是加强广告管理。仅去年共监测检查相关广告18650条次,立案查处违法广告15件,罚没款22万元。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2018和2019连续两年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了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全面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教育培训机构提供食堂用餐服务的,则纳入食品安全常态化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五是利用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将教育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我委已经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归集了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在内的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主体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红黑名单等各类信用信息,对每户市场主体都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将其中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用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予以公示。此外,我委也把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行业垄断违法行为,纳入监管视野。依托8890.8890便民专线受理社会举报或投诉,经查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的,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依法进行查处。目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将教育培训收费纳入天津市定价目录,我们将据此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下一步,我委继续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管。一是依据《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积极配合行业主管和行政许可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二是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对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广告及涉及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教委
市教委对教育机构的管理:一是建立治理工作机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就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及时总结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政策措施,针对相关工作和任务,制定详细的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着力推进。在实际治理工作中,按照市政府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机构,并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二是机构名单持续公布。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我市已于2019年初接入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系统。一年多来,教育行政部门紧抓平台管理工作,及时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并保持平台数据信息与校外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同步更新。同时,平台将合格机构的名称、基本信息、办学情况等主要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了依托平台全过程精细化监管校外培训机构的目标。截至目前,我市已在平台向社会发布合法机构2298家。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平台准确查询培训机构基本信息,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合格机构,有助于保证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天津市民办教育协会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在个别培训机构遇到经营困难停止办学时,积极开展行业互助,协会发挥行业优势,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与其他培训机构签订备忘录,接收受损学生继续完成培训,避免引发社会问题。为了强化行业自律,协会配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正在起草《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范本,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另外,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给民办培训机构带来巨大冲击,协会针对行业发展积极献言献策,先后提出《关于在抗击疫情期间适度减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租金的倡议书》和《关于应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与培训机构解约退费事宜的建议》,为帮助培训机构过渡难关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培训市场稳定。下一步,我委将指导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在教育机构管理方面: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为,我们配合市教委等部门,围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对校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了集中治理,净化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特别是在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方面,市人社局出台了监管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政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天津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及事项实施常态化监管,各区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定期摸排管辖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培训、虚假宣传、虚假培训、违规收费、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等情形。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三是组织实施年度质量评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指导各区人社部门每年组织所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相关培训业务,建议注销《许可证》。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教育机构管理方面: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职责和工作实际,围绕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将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对于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社会组织评估、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促使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依法依规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规范组织内部管理,促进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市卫健委
市卫健委在教育机构管理方面: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的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目前,校外培训机构不在此范围内。下一步,如国家或我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将依职责严格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市银保监局
市银保监局在教育机构管理方面: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强制购买保险的法律法规,因此效仿《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推行强制保险缺乏法律依据。鉴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是一项涉及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多方面着手加以进行。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支持保险行业研究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保险服务。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在教育机构管理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天津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2018年1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校外培训机构5675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552家,取缔关停培训机构、办学点292家。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对校外培训机构形成长效治理的机制。一是强化信息研判。加强对涉及校外培训机构信息搜集和网络舆情监控,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对掌握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迅速落地核查,做好信息源头管控工作。二是强化隐患排查。加强与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处置投诉、举报涉此类行为110警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注册培训机构,以及非注册、不合规的培训机构,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予以关停和取缔,确保参加培训学生的人身安全。三是强化执法保障。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治理,对治理行动中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嫌经济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对治理行动中出现的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及时妥善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应急局
应急局在教育机构管理方面:2019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总队联合教育系统开展了多次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推动教育系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重点教育机构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强化标准化管理,下一步,总队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水平,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推动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等形式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二是联合教育系统及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针对校外服务场所、托管机构、办学机构、无证幼儿园等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出确保隐患整改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快整改火灾隐患进度;三是在教育行业中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相结合,在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的同时,采取隐患整改对话会、交流会、现场办公会等多种形式,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隐患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为隐患整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当好参谋,加快隐患整改进程,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稳定。
来源:市监长缨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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