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育机构退费,扣服务费合理吗
在处理与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相关的纠纷时,教育机构经常同意退款,但要求另行扣除一定数额的服务费。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扣除课程培训费本身并不多。消费者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也可能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扣除相对较大的服务费,不仅不能退款,还可能需要向教育机构补充资金。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教育机构要求退款先扣除所有服务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毫无疑问,如果教育机构的过错导致退款,消费者一方不需要单独支付服务费。
学生一方不愿意继续培训,导致教育培训合同无法履行,被迫终止。正常的处理方案是退还未上课的培训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教育培训合同约定),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然而,一些教育机构将要求另行扣除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培训费,是一个全面的外部报价,如果没有特殊协议,应理解为包括课程培训费、教学材料费、管理费、服务费、现场使用费、软件使用费、系统使用费、税可能需要承担或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教育机构是否可以单独扣除服务费,关键是了解服务费对应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性质。一般来说,除教育培训外,其他服务主要是课程安排、答案咨询、课程管理等。这些服务内容与课堂密切相关,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基本上每节课都伴随着类似的服务,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的义务,主要作用是更好地实现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因此,对于教育机构,已发生的服务费已包括在扣除的培训费中。未发生的服务费,因为未发生,消费者一方没有义务支付;已支付的,因为服务未发生,教育机构应当退还。
基于以上分析,教育培训合同明确规定,退款要求扣除服务费,我们认为属于消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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