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部门发文 || 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助力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近日,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目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7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规定:“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技能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就业能力是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让社区矫正对象掌握一技之长,促进其顺利就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尽快融入社会。

  出台《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对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培训对象

  面向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可参加一次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

  同一年度内,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矫正期满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其它补贴性技能培训,累计不超过3次。

  组织实施

  建立并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技能培训需求摸底、计划报备、开班申请、过程监督、结业考核、绩效评价等六项制度。

  需求

  摸底

  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培训需求进行摸底登记,每年3月底前,县(市、区)司法局将有培训需求、符合参训条件的在矫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纳入培训服务台账。

  计划

  报备

  县(市、区)司法局统筹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同级人社部门根据报备的年度培训计划,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本区域内具备培训资质和承训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信息。

  开班

  申请

  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培训工作安排,委托有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并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名,承训机构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开班。

  过程

  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对承训机构组织实施过程进行动态监管。承训机构应当在集中时间段内开展培训,因工种(项目)特点等原因难以集中时间开展的,经与委托的司法行政部门会商,可采取适当分散的时间开展培训。

  结业

  考核

  实际到课率达到总课时80%的学员可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前,承训机构应将结业考核试卷报送委托培训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委托培训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结业考核以及阅卷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合格人员由承训机构发放由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绩效

  评价

  委托培训的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建立就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对承训机构的学员到课率、参加结业考核率、结业考核合格率等指标,对每个承训机构、每个班期、每个工种(项目)培训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作为评定承训机构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供稿/厅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处

  文字/盆伟伟

  编辑/小圣 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