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培训、数字教材、食药安全……这些新规今起施行

  11月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施行、中小学数字教材国家标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进一步简化、药品电子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发放……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11月1日至10日期间,对我市部分道路和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为确保2022年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于11月1日至10日期间,对我市部分道路和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市民如需驾车通过交通管制区域及道路,请事先了解禁行时间和禁行路段,绕道通行。

  

  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沪青平公路-华徐公路-天山西路-华翔路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禁止载货机动车和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通行

  

  

  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涞港路(崧泽大道-盈港东路)、嘉闵高架路/盈港东路立交华翔路入口及建虹高架路盈港东路出口,除下列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通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交运营线路车辆;出租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各类进博会车辆证件和《控制区预约停车证》的车辆。

  

  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8时至19时,崧泽大道-诸光路-盈港东路-涞港路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11月5日至11月10日,S26沪常高速入城段(收费站-嘉闵立交)双侧、华翔路(崧泽大道-沪青平公路)西侧、华翔路(崧泽大道-北青公路)东侧以及崧泽大道(蟠臻路-华翔路)南侧设置进博会公交专用道,标注时段内(S26沪常高速入城段7时至10时、15时至19时,其余道路 15时至19时),除公共汽(电)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上海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加大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支持、推进外贸进出口结构优化、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五方面举措。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通知中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施行

  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管理要求,规范了备案管理流程,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加快提升驾驶培训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新版《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等3项国家标准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3项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三项标准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全面总结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等5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上市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电子注册证开始发放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自11月1日起,发放药品电子注册证。《公告》明确,发放范围为自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药品再注册、药品补充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进口药材、化学原料药等证书以及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称,在总结前期试点发放及应用情况基础上,自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发放范围为自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变更文件。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注册证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我国将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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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十类货物禁止过境。明确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方案》明确,自1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资料:上海发布

  编辑: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