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反击闯小学醉汉被刑拘,“各打五十大板”公平吗

  文 | 徐明轩

  一起#校长反击闯小学醉汉两人均被拘#的新闻,最近登上了热搜。

  事情发生在6月21日下午5时许。醉汉彭建峰闯入河南省太康县杨庄小学校园,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了一句粗口,推搡着校长王海峰进入宿舍,并动手打人。王海峰还手。经鉴定,王海峰鼻骨骨折,彭建峰掉了三颗牙,两人均是轻伤二级。结果两个都被刑拘了。

  9月28日,河南太康县检察院回应,称该案经该院检委会研究意见一致,认定两人为互相伤害“打架互殴”案,无正当防卫,两人均已被逮捕羁押。

  校长王海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批捕。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当地村民对此事感觉不公平:彭建峰劣迹斑斑,之前就有敲诈勒索罪的前科,还曾多次闯入学校殴打老师。这次又是闯入学校,打人在先,王校长却也被拘了,不仅校长当不了,甚至连公职都可能保不住。

  这又是一起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那么司法机关是不是可以以“受伤”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呢?一个被打掉三颗牙,一个鼻梁骨折,结果两人都被刑拘,这算不算“各打五十大板”呢?

  首先,王校长“打人”有保护孩子、维护学校秩序的因素,是在积极履行校长职责,是“以正对邪”,不能混同于“殴斗”。

  王海峰当时站在花栏边(右圈)打电话,被彭建峰推进宿舍内。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彭建峰醉后闯入学校寻衅,向小学生爆粗口,又是推搡、殴打王校长,本身就是破坏教学秩序,也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作为校长,王海峰有责任维护校园秩序,如果一味退缩、让步,反而可能助长违法者的气焰,也会置孩子于危险境地。王校长此时挺身而出,体现的是一个教师的担当,不能将之后的肢体对抗贬为普通的“斗殴”。

  其次,王校长在被打之后反击,有必要参考其正当防卫的情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就本案来说,是醉汉寻衅动手在先,而王校长一再避免事态升级,被迫还手。

  上级单位马头镇中心学校和多位村民在《情况说明》上签字,为王海峰叫屈。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而且,《刑法》明确规定,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反击并没有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那就是属于正当防卫,就不构成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应该是法律,不是“倒果为因”,不能用“谁伤重,谁有理”,“谁让你不跑的”等土政策来定性,更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要求被害人像黄飞鸿一样“点到为止”。王校长只是一介书生,不是武学大师,在制止一个醉汉在校园里寻衅时,手脚难免有个不好掌握轻重的地方,造成醉汉彭建峰牙齿被打断,没有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

  我们看到,在山东辱母杀人案、昆山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一系列个案之后,公民正当防卫的空间越来越大,腰杆子越挺越硬,法治文明的水位正在提升。希望正当防卫标准改变的阳光照耀到本案当中。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诠释正当防卫理念和规则时,表示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金句连续三年被写进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就是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积极激活“休眠”中的正当防卫权。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行使正当防卫的底气越来越足。校长反击醉汉,法律应该为此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