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稿酬是对文字工作者劳动的尊重

  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9月23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原创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办法》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9月24日《西安晚报》)

  盼望着,盼望着,就像庄稼汉盼望着好收成,就像商贩盼望着好收入,就像工人盼望着涨工资,终于等到了要给文字工作者提高稿酬的好消息,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文字工作者辛勤劳动的尊重,更是对汉字思想和文化的敬畏,也是国家对繁荣文化创作的重视和整形,也是文化领域的惠民和惠文的优待举措。

  在此之前,我国通行的仍是1999年修订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为30元至100元,翻译为每千字20元至80元,汇编最低,每千字只有3元至10元。而作者得到的微薄稿酬也普遍地按照“最低档次”支付,微薄的低稿酬制度,不仅造成了文字工作者“入不敷出”的窘迫,写稿子无法养活自己,更造成了社会对文字工作者的蔑视和不恭。更重要的是,给作者不够体面的稿酬,让“思想”和“文化”的生产者产生自卑感,更让文字工作者产生了“用脚投票”和逃离创作的冲动,表面上伤害的是文字工作者,本质上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束缚和羁绊。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从9333元增加到了41799元,翻了四番还多,但是在这期间,稿酬标准却长期原地踏步。而在更早的1990年时,国家版权局还出台了稿酬标准,每千字为30元至50元,当时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为126.3元。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发表一篇2000字的文学作品,获得稿酬百元左右,就足够一个月的生活开支,但是,现在的人均月收入是当时的十几倍,而百元左右的稿酬却只够一两天的生活费。可见当下的稿酬已经严重背离了社会的平均收入和物价指数,再不提高稿酬,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写稿子的收入比不上民工等体力劳动的收入,更比不上其他行业的高收入,如此的“脑体倒挂”,直接的后果就是文化创作的萧条和危机,而文字工作者的文化创作劳动从眼前的利益看,没有民工盖楼和工人生产商品那样对于GDP和经济发展的快速拉动和推动。但是,文化对精神文明的推动是一种潜在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期权嵌入,特别是对于现今的物化社会而言,更需要人文精神的滋润和拯救,文字工作者的“心灵鸡汤”比物质的占有更有社会文明进步的人伦意义。

  提高稿酬,让文字工作者能够通过创作,有体面的收入,做一个能够在经济上抬得起头来的人,而不是让文字工作者一直以穷酸的形象出现,是思想的巨人,是经济的矮人。改变目前文字工作者流失严重的态势,让更多的文字工作者能够安心创作,参与建设社会精神文明的大厦,尊重文字工作者的辛苦劳动,就是在拯救社会日益荒芜的道德灵魂,也是在救赎渐行渐远的精神文明的回归。从这个意义上说,表面上是提高稿酬,实质意义是提高文化乃至文明程度。

  拯救艺术,拯救文学,拯救文明,固然需要文字工作者不计较一时的得失的高风亮节,但是,让文字工作者能够通过表达思想而谋生和养活自己是经济的保障,物质不富裕,精神的富裕和富足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为继。如果体面的稿酬能够激发更多文字工作者投身于文字创作,将源源不断的文字化作汩汩不息的思想干预社会的文明进程,这样的立法改革改得正当其时,也很有远见卓识,值得期待和憧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