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之法律法规试题(六)(2)

  141、强强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请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142、小学三年级有个小姑娘叫扬扬。两年前扬扬的爸爸妈妈离了婚,扬扬与妈妈生活在一起,两年来扬扬的爸爸从不来看望扬扬,也不给扬扬抚养费。前不久,扬扬的妈妈下岗了,一个月只有300元生活费,家里生活很困难,扬扬的妈妈想让扬扬辍学,你认为扬扬该怎么办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尽管扬扬的爸爸妈妈已经离婚了,但扬扬和她爸爸之间的父女关系是改变不了的,扬扬的爸爸仍然有抚养扬扬的义务,必须负担扬扬义务教育的费用,并把扬扬抚养成人。扬扬的爸爸如果不给抚养费,扬扬可以请妈妈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会帮助扬扬的。

  143、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李某及个体户。(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144、“春蕾计划”是哪年开始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什以?为维护女童的受教育权益,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1994年,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积金会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的。它意在救助贫困地区失、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完成学业。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7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17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17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7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7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