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公积金上限调高至11193元 缴存比例11%

  天津住房公积金上限调高至11193元, 缴存比例11%

  7月20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布通知,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上限调高为2906元。此消息一出便引起广大购房者的强烈关注。而就在此前,天津市发出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11%不变。目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1%,2010年仍维持该缴存比例。设定严格的缴存基数上限。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明确缴存基数下限。规定2010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 月工资标准,即920元。并明确了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政策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

  具体调整细则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天津市调整了两方面贷款政策:

  一是对不同住房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政策。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2009年4月,天津市暂时取消了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限额。本次恢复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限额,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

  一是调整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是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11%不变。目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1%,2010年仍维持该缴存比例。

  三是设定严格的缴存基数上限。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

  四是明确缴存基数下限。规定2010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现行 月工资标准,即920元。

  五是明确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 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或40%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各地住房公积金调整一览

  北京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高为2906元

  今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布通知,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2906元。此前,2009年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以2682元为缴存上限。

  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线提至11340元

  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也作了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由去年的10047元调高至11340元。(来源:千龙网)

  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增至1498元

  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上限增至2568元, 普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1498元, 比2009年度的1382元增加了116元。(来源:东方早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高至7662元

  从今年7月1日起,石家庄市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不得低于750元, 不应超过7662元,比去年缴存基数 不超6475元上调了1187元。(燕赵晚报)

  山东临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 上限1660元

  记者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临沂市调整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限额,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上限为1660元。(琅琊新闻网)

  住房公积金概念详解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 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有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