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不分情 赡养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

  “夫孝,德之本也。”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千年传承,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时至今日,“孝”依然是中华儿女心中最温柔的情感。这样的情感不应以一份“分家契约书”而分裂。今天(10月20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吴老太与其丈夫老赵共生育有长子赵大、次子赵二、女儿小赵。2006年,吴老太和老赵因需赡养,与长子赵大、次子赵二签订分家契约书。契约书对吴老太和老赵的现有财产均分给长子赵大、次子赵二,赵大负责赡养吴老太,赵二负责赡养老赵。

  2012年,老赵去世,赵二为其办理丧事并承担丧葬费用。老赵去世后,吴老太独自生活,不需要子女照顾。近几年,吴老太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赵二及小赵定期照料。

  2021年,吴老太经村委及相关机构就其赡养问题,与三子女调解未果。2022年,吴老太因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吴老太部分失能,日常生活仍需护理及服药治疗。吴老太住院治疗期间由赵二照顾。出院后,由赵二及小赵轮流照顾。

  吴老太除政府每月发放的53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吴老太诉至高淳法院要求三子女承担赡养费每月1500元及其他费用。

  

  高淳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是违反《民法典》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规定的,此类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在父母诉请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各子女间并非对赡养费用进行均等分担,应当综合考量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精神抚慰及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多寡等情况。故判决赵大、赵二、小赵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比例为7:2:1。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