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一) 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 体育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新修订的《体育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四) 购买儿童火车票增加年龄条件

  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五) 基本功能外的预置APP需可卸载

  工信部、国家网信办要求,202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六)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更便捷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七)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行为可获奖励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八)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

  国家药监局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调整为以电子形式提交资料,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九)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发布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生产、经营柴油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

  应急管理部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