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新个税+发票+年报抽查开始!会计马上打印学习

不知不觉2019年将过三分之二,8月份也接近尾声,一大波税务政策也正式开始执行!会计这个月会有很多事情要忙,发票新规全面开始实施,增值税当期抵扣新规正式上线,还有工资+新个税+年报抽查开始,这些和工资、工作都息息相关,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

8月要学习的新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

1、8月起,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2、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发票丢失无需登报;

3、8月23日起,增值税发票抵扣大变!发票是否当期抵扣,企业说了算;

4、国税总局: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5、8月起,2018年年报抽查开始!企业会计和老板赶紧马上自查,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01

8月1日起,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为了方便各位随时查阅,小编这里做了一张图片,方便保存收藏。这一张图片就够了!

点击图片看大图↓

注:上图中,“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相关”内容中,国税发【2016】23号,更正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2

8月1日起,发票丢失无需登报声明!

......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03

那么现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最新处理办法来了!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那还需要税务局出个证明。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等等。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报告-处罚-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一直以来就存在诟病。其实在目前的信息系统管控下,即便是发票丢失,企业的发票管理系统,税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都有记录,对于企业的入账、抵扣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你比如抄报税证明,存在的意义其实就并不大了。

这次把登报这一麻烦事彻底取消,着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希望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还会越来越简便。

04

8月23日起,增值税发票抵扣大变!

发票是否当期抵扣,企业说了算!

宁波和陕西税局发布最新规定!新版的专票勾选确认平台(改版为综合服务平台)将于八月底上线,总局以这两个地区为试点,相信不长时间就会全国实行,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重大升级!以后就按这个来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

★陕西省:

★宁波市:

划重点,勾选确认平台新变化:

1、增加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先在平台申请逾期勾选,通过后进行逾期发票勾选)、注销勾选(要注销企业当月勾选抵扣时使用)、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出口视同内销的业务);

2、抵扣勾选确认改为签名确认,即抵扣勾选或扫描的发票在申报抵扣前需要插上税控盘签名确认才行(申报期内确认)。

发票抵扣勾选或扫描认证后,必须在综合平台中进行签名确认后才能申报抵扣:

新老版本不同的操作平台有什么不同?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和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有什么差异?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发票的全生命周期展示以及对增值税进项发票用途的确认签名,现在是一张发票如果勾选了,就必须都得抵扣,造成留底,以后可以自己抵扣也可以不抵扣,对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全额抵扣,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

什么意思呢?就是纳税人如果一张10万税额的发票,可以自己抵扣5万,剩下下个月抵扣,想抵扣多少,会计您说了算!相较于选择确认平台,其具体新增和优化的功能如下: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有什么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免扫描平台将停用。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流程变化,我局电子税务局中的免扫描认证功能将于2019年8月18日起停用,8月23日起纳税人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进行抵扣勾选。

2、登陆综合服务平台,需要本企业金税盘、税控盘或拥有企业数字证书的Ukey。

3、在该所属期发票抵扣勾选后,在申报期内必须在平台进行确认签名后,才可以进行增值税申报。

4、扫描认证的发票,也需要在平台进行用途确认操作。即扫描认证的发票如需用于抵扣,在该所属期申报前,必须登陆平台进行签名;如申请退税(代办退税除外),则需在申请月份,登陆平台确认。

05

国家税务总局定了!

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

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每个月个税总是会有新的政策公布,这个月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出新规了!

一、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最新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实务解读

1.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如】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不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孩子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如】孩子6月大学,考取研究生,7-8月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9月入学当月才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3.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寒暑假等假期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不中断享受。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填写信息表时,寒暑假等假期不要填终止受教育时间,只要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5.孩子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只要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6.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的话,可以享受扣除,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7.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8.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9.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06

紧急通知!2018年年报抽查开始!

8月起,企业会计和老板马上自查,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主要内容如下:

意见中明确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以随机摇号的形式从已公式的2018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中随机抽取产生被检查名单。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每个在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公司都有机会被抽中。所以,无论老板还是会计都要紧张起来了!

那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公司是否被抽中了?

以上海为例:根据市场监察部门的回答,检查公告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对外公示,企业可自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