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对未成年人保护做出多项具体规定

  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 (池梦蕊)3月23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

  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准确把握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原则和方向,进一步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内容和目标,遵循未保法的原则和理念,补充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坚持的六项具体要求。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6项具体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同时,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要细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采取科学方式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鼓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伤、烫伤、跌落、中毒等伤害的安全隐患,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溺水、防火灾、防欺凌、防性侵、防动物伤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制止、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调研中,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算法推荐、在线教育,以及预防网络暴力等问题高度关注,要求加强管理和规范,本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网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网络保护职责,以及学校和监护人的保护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同时提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暴力预警预防机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算法推荐服务作出规定。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向未成年人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还细化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在线教育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内容审核相关规定,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线上直播类培训应当设置合理的时段、时长,保证未成年人休息时间。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

  在健全工作体系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千家万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要进一步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补充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内、外安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