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指令”,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
近日,海城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次下达了“指令”,积极践行“书状先行”庭审方式,为解决庭审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提供了新路径。
基本案情
原告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某电子材料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股东李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电子材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是公司唯一股东,原告遂以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将该公司及公司股东向某诉至法院,要求股东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主审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应由被告李某承担举证责任。
“指令”诞生
由于第一次线上庭审中,股东李某作为被告未对此提供证据,主审人向被告发出指令,指令被告李某对其”财产与被告鞍山市某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独立,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公司财务账册。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李某因在外地出差,申请了线上开庭。但依旧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账户资金和股东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无法证明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相互独立、并不存在混同,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对被告某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应用法院指令,要求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提供相关证据,对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及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且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供稿:崔 洋
原标题:《首份“指令”,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