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吴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中心发出提醒:从业者遭遇这些问题可维权

  中国江苏网讯 与传统业态不同,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更加灵活,雇佣双方合作方式更加多元。但劳动者工作更加自由的同时,也给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无锡市新吴区去年8月成立江苏首家快递行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同时挂牌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中心。近日,该中心就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维权典型案件发出维权提醒。

  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随意终止?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一家建筑公司在202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以完成工程项目自动控制工程任务后自动终止合同。去年4月1日,李女士确诊怀孕并告知单位。一周后,建筑公司以李女士在项目中的工作任务即将结束为由,向李女士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李女士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与李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专业点评】 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科科长汪莲莲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得知李女士怀孕后即以李女士在项目中的工作任务即将结束为由终止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在审理期间再以“项目已竣工,进入验收阶段”为由,认为劳动合同无须继续履行,未考虑李女士尚处于孕期的特殊情形。建筑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兼职被辞退可以索要赔偿金吗?

  【案情回顾】 司某在无锡某食品公司兼职夜班5年,工作内容为食品加工、搬运及馅料制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该食品公司因疫情停工半个月,复工后邀请司某继续兼职,但上班时间从夜里换到白天,被司某拒绝。因一直没有等到夜班兼职通知,司某电话询问得知已被辞退。司某不服,认为公司单方辞退应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司某系公司聘用的夜间兼职工(非全日制),每周工作时间为18至20小时,司某本身另有工作单位,该单位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复工后通知司某继续回公司兼职,只是工作时间改变被司某拒绝,无论是从非全日制用工性质还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角度,公司方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点评】 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监科科长张宏伟表示,该案焦点在于司某与公司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司某在该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不足4小时,每周不足24小时,工作期间受公司指挥、监督与管理,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终止用工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宏伟介绍,非全日制用工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对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管理,避免超时用工;对于劳动者而言,应该加强证据意识,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可以通过参加社会保险、购买意外保险等增加自身抗风险能力。

  未按协议约定做满工期能否扣工资?

  【案情回顾】 范某去年9月19日经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介绍到无锡某网络公司从事包裹分拣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至少做满3个月,否则要扣工资。两个月后范某离职,劳务派遣公司以范某没做满工期为由克扣工资500元。范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诉讨要被扣工资。

  【专业点评】 汪莲莲表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书面协议是否有效。范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派遣去用工单位付出相应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就“未做满工期,扣工资”的约定应属无效。经沟通,劳务派遣公司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范某被扣的500元工资。

  汪莲莲说,快递行业在旺季时使用了较多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发挥纠纷预防调解的前置作用,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