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政厅 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民政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保障,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统计,坚持改革创新,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为民政事业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了坚实支撑。但是,民政统计工作仍然存在基层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理念和方法亟待创新,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统计服务和产品供给不够充分;职责不清,数据不一致,数据权威性和统计监督职能体现不充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2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56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条例》,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民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系列文件,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期望和更严要求,统计事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革。

  党的二十大对民政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民政事业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契机,民政统计数据也将越来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加强和完善民政统计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深入推进民政统计工作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变革方法、压实责任、强化保障、依法统计,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统计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更好地服务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

  二、夯实民政统计工作基础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活动,领导和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全面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并对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承担常规民政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负责人(指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负第一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按照“谁提供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要求,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对所提供原始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和质量负直接责任;各级民政统计部门对汇总形成的统计数据负监管责任。

  三、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民政部门职责,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第22号)和《江苏省统计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并按规定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依法依规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不得随意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各地报送相关数据。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设立调查项目时,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优先采用已有的各类行政记录和调查资料。制订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切实减轻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负担,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有效避免交叉重复现象。制定统计调查制度时,严格执行各类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

  四、全面提升民政统计数据质量

  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和通报制度,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季度进行评价和通报。建立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督查、数据质量抽查等方式,适时对本级和下级民政部门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并通报核查情况。

  强化数据痕迹管理,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度。统计资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留档备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统计全过程实施痕迹管理。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民政所属单位、下级民政部门等)要签字确认所提供的纸质报表和电子行政记录说明,统计部门要保存好上报的电子版统计报表和经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统计报表。

  五、严肃规范统计数据管理使用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着力提升民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民政部门制发文件、发布公告、公开资料、分配资金、评估工作等使用的各类数据,原则上以统计数据为准。

  全省各级民政统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民政统计数据,统一公开发布,并负责解释;向统计局报送的数据,必须与公开发布、报送上级民政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各级民政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发布和公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下级民政部门临时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时,业务部门要主动会商统计部门确保数据衔接,对数据差距做出必要解释。各级民政业务部门使用的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与民政统计报表和台账数据出现差异时,由统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共同查找分析原因,协商解决。

  六、增强民政统计服务能力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自身工作优势,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完成各项重点监测任务。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统计调查数据,深入分析民政领域状况,及时为党政部门、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要充分发挥民政统计数据价值,创新数据挖掘分析手段,加强跨时间、跨部门数据关联对比分析,运用掌握的宏观数据、行业发展动态和市场供需状况等统计信息,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

  七、强化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统计工作,确保民政统计与综合统计部门保持衔接,确保国家统计政令在民政部门顺畅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充分保障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提供符合工作需求的软硬件设施和网络条件。

  民政财务部门是民政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省民政统计工作,各级民政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地区民政统计工作。全省各级民政财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业务部门、上级民政财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共同完成民政统计调查任务。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