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平:法学论文选题刍议——选题确定的来源与找寻技巧

  原创 李海平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李海平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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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题确定是论文写作过程中非常关键的步骤。众多学界前辈和同仁对如何确定法学论文选题作出过经典论述。笔者难有高论,仅就论文选题来源问题谈些切身体悟。

  无文献综述,难以确定选题

  从形式上看,确定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就其实质而言,确定选题只是论文写作的中间环节,它是从学术阅读到学术创作的重要转折,也是文献综述的自然延伸。倘若把论文写作比作挖矿,选题就如同矿山选址。如果选址不当,难免会无功而返,两手空空;如果选址不佳,则可能虽有斩获,但收获平平;如果选址得当,则可能满载而归,收获颇丰。挖矿过程中,除安全、环保、交通等要求外,矿藏勘查是选址的必经步骤。论文选题亦是如此,需经历学术勘查过程。学术勘查过程,就是文献综述过程。文献综述亦可谓学术勘查的别称。

  文献综述是确定论文选题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扎实的文献综述,研究者才能对拟研究问题的历史脉络了然于胸,才能厘清拟研究问题的基本状况,做到对相关学术观点及共识、争议、论证逻辑心中有数,才会清楚哪些学者参与了该研究并作出过贡献,以及该研究领域中曾产生了哪些经典文献。这既是一个走入学术研究历史纵深、走向学术研究前沿的过程,也是一个总结前人学术贡献、攀登巨人肩膀的过程。当然,学术研究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事业,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任何个体或时代的学术研究都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后人需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砥砺前行。研究者既要总结前人的学术贡献,还需发现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学术理论。从内容上看,这些不足既可能是亟待弥补的理论空白,也可能是有待改进的理论缺憾,还可能是有待修正的理论错误。从形式上看,这些不足既可能体现在学术观点方面,也可能体现在论证逻辑方面,还可能体现在研究方法或者论证材料方面。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促进学术论文选题的确定,也常常在研究者从既有研究中发现的不足之处产生。而总结前人的学术贡献,发现既有的研究不足,恰恰是文献综述的一项重要功能。忽略文献综述的选题,则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缺乏扎实文献综述基础的选题,亦难以成为有学术价值的选题。认真对待选题,就必须认真对待文献综述。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孙正聿先生说,读书需读出别人的好处,发现别人的问题,悟出自己的道理。这一关于读书的深刻道理与文献综述有相通之处,蕴涵着衡量文献综述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一是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拟研究问题的历史和现状,二是是否深刻揭示了既有研究的缺陷和不足,三是是否提炼总结出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读书,读出既有研究的好处,是学术研究的基础;发现既有研究的问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前提;阐明自己的道理,是学术论文写作的目标和底线。文献综述质量制约学术选题的质量,高质量的选题需有高质量的文献综述支撑。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会有“好的选题等于完成论文写作一半”之论。从实践角度看,选题确定后,许多人已经处于论文写作的半程。选题凝结着研究者在文献阅读和综述中付出的辛勤汗水和艰辛思索,是研究者学术基础、学术悟性、学术视野、学术境界的真实反映。

  从何处寻找选题

  选题源于文献综述,系在说明选题的形式来源,指明确定选题必然经历的步骤。从何处选题,则关系到选题的实质来源问题,这是制约选题质量的重要因素。

  从基本概念处寻找选题。理论是概念化、体系化的知识系统。任何一门学科或一种理论,都是一个层级化、网络化的概念体系。它犹如一棵概念之树,在其树根、树干、各层级的树枝、树叶等各个部分,都井然有序地分布着具有内在联系的概念。这些概念分别在概念之树的不同层级和位置回答和界定着它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问题。从基本概念处寻找选题,就是要对那些约定俗成、见怪不怪的概念展开追问:既有概念成立吗?是否存在问题?问题在哪里?应当如何界定?

  从基础概念处确定选题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挑战性,考验研究者的思想力、想象力、创造力、论证力。在概念体系之树上,概念有根概念、干概念、枝概念、叶概念的层级之分,且不同概念层级又可以划分出许多次层级。一般而言,越是基础概念研究,挑战和风险也就越大,失败的概率越高。当然,风险总是与收益成正比。基础概念研究一旦成功,收益也更高。基础概念的调整往往会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甚至由此衍生的知识系统发生体系性变动。“法律”是法学中最基础的概念,“法律是什么”是法学领域中最为基础的问题,法学思想史就是伴随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基础问题的不断反思提问而发展演进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等不同法学流派的形成,均源于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和体系化建构。对学术事业整体而言,基础概念研究启迪学界重新思考已经约定俗成的理论成见,促进基础理论优化,丰富基础理论体系的构成。对个体的学术事业而言,基础概念研究具有较强的延展性,研究者可以由此拓展至理论体系的各个层面,由点到面逐个突破,逐步形成体系化的理论,从而可能成就一家之言。

  从学术热点处寻找选题。学术研究是一个代代相传、持续进行的事业。在特定历史时期,总有一些学界普遍关注、热烈讨论的话题。这些话题之所以能够成为热点问题,往往与特定时代的实践密切关联,它回应时代关切。近年来,法学界热烈讨论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利、人工智能等便属于这类话题。以热点问题确定选题的优势在于:定论尚未形成,讨论空间较大,容易与学界形成即时性学术对话;缺点在于:这类选题容易被热烈的氛围所裹挟而产生短期效应,表面上的轰轰烈烈中难免夹杂着学术泡沫。将公法上的比例原则移植到学术研究领域,作为一条学术研究准则,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益思路。一则,热点问题需与基础理论连接,确立基础理论和学术热点研究之间的目的手段关系。二则,遵循学术热点研究对基础理论的“最小伤害”原则,坚持在基础理论框架内回应和解决问题的优先性;只有基础理论不能回应和解决问题情况下建构新理论,才具有学术正当性。三则,通过学术热点问题研究,促进基础理论优化调整,实现热点问题理论解决和基础理论发展的兼顾。

  从日常生活实践中寻找选题。在自然科学中,有很多重要发现都源于日常生活。牛顿基于树上落下苹果的思考而发现万有引力定律,瓦特受开水顶壶盖启发发现蒸汽动力原理,阿基米德从缸中溢水现象发现浮力原理,爱因斯坦从过往的火车发现相对论。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既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体现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之中。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具有上升为法学理论命题的可能性;丰富多彩的立法、司法裁判和政策实践,也是论文选题的宝藏。只要对这些内容多关注、多思考,就会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

  从导师处获得选题。这种选题方式有助于少走弯路,避开长时间寻求选题而不得的痛苦;可以直接进入文献综述和写作,避免选题环节反复试错的时间耗费,提高写作效率。但是,研究者没有经历独自确定选题的过程,可能会导致确定选题过程的学术训练不足。同时,研究者对源自导师的题目不一定具备相关文献阅读基础,缺乏对题目痛彻心扉的思考和刻骨铭心的体会,写作过程难免会困难重重。当然,这些缺陷可在确定选题之后的文献阅读、综述和具体写作过程中进行弥补。在自身没有确定妥当可行选题的情况下,从导师处获得选题不失为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

  古诗云:水到渠成本自然,行满功成就。对许多论文写作者而言,经历了“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扎实文献阅读和综述过程,体验了“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的苦苦反思和追问,“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选题确定的惊喜或许就会在不经意间悄然来临。

  原标题:《李海平:法学论文选题刍议——选题确定的来源与找寻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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