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文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交汇点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领导体系。

  《意见》提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坚持先证后照,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相关审批文书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意见》要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并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校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从事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教学教研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和教师资质信息要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机构内部公示。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解聘。

  《意见》明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校外培训材料专家审核队伍,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制度,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相关虚假违法广告。

  此外,《意见》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意见》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收费信息进行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订立培训服务合同,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学科类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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