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女生被男友虐待自杀 专家:男友被判虐待罪意义重大!
方弘:牟林翰被判刑了,但是三年以后当他出狱的时候,带着他的心理的问题难道他会走好自己的人生路吗?下一个女子不会被其所害吗?而牟林翰竟还是北大学子。南怀瑾先生曾经说过,“二十世纪威胁人类最大的是癌症,二十一世纪威胁人类最大的是精神病。现在是精神病开始的时代了,我发现很多年轻的孩子们精神都有问题了,归结起来是教育的问题,一个国家、社会的兴衰成败,重点在文化,在教育。”
北京海淀法院消息,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曾化名包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林翰因纠结陈某某以往性经历一事,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某,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吞食药物,被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与牟林翰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网购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寻找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牟林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
来源:界面新闻
嘉宾:刘昌松律师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陈某某是自己自杀导致的死亡,为什么牟林翰会构成犯罪?
刘昌松律师:陈某某的死亡虽然是自己自杀所导致的,但却是和牟林翰非常恶毒的一些语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也认定了它们之间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这样就可以把陈某某的死亡评价到牟林翰的行为上。
本案中被告人牟林翰与已经死亡的被害人陈某某之间,在案发时都还是高校的大学生。他们之间发生的精神摧残致死行为,能否适用“家庭成员”之间才成立的虐待罪来追究;再者传统意义的虐待大多为殴打、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情形,本案中单纯的精神伤害是否也构成,成为本案关注焦点。应该,本案裁判在这两方面都有很好的标杆意义。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该罪有三个要件,一是有虐待行为,三是属于家庭成员之间;三是行为达到“情节恶劣”以上程度。据此,刑法学者为虐待罪所下的定义通常为:该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为“家暴”所下的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照一下可知,学界对“虐待”的定义与法律对“家暴”的定义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都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热暴力,也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谩骂、恐吓等“冷暴力”。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频度上——偶尔实施各种冷、热暴力,尚属于“家暴”之违法范畴;经常使用家暴,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甚至致人重伤、死亡,就构成虐待犯罪了。
本案中被告人牟林翰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的行为,主要为“辱骂”之冷暴力。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牟林翰对陈某某辱骂的言语内容、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并且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林翰还反复实施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与被害人自杀身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可见,将本案中冷暴力之精神伤害认定为“虐待”且认定为虐待致死,并不难理解(这样法定刑即升格为2至7年有期徒刑了)。
本案中最难理解的,还是牟林翰与陈某某属于“家庭成员”。刑法虽规定虐待罪以“家庭成员”为构成要件,但其本身并未为家庭成员划范围。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依此规定,牟林翰也不是陈某某的家庭成员。
如前所述,刑法中的“虐待”与《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暴”是邻近概念。《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是构成“家庭暴力”的。那么,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自然也构成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了。这样问题即转化为,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生活的人”。
法院判决认为,“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二人客观上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总之,本案判决牟林翰成立虐待罪,在逻辑上是严谨的。本案巨大的社会指导意义在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基于各种原因,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十分普遍,此案可警示人们,“共同生活的人”虽不是民法典意义下的家庭成员,却可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以及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牟林翰们”对共同生活的人实施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的残害行为,并不能逃脱刑法法网。
虐待罪一般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虐待致死就可以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判牟林翰三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显然是可以判到他头上的。
如果本案成为一个指导性的案例了的话,那么它对社会的警示作用将会更大。
方弘:可能我们会看出牟林翰有严重的心理精神的问题,您怎么看?
刘昌松律师:实际上,陈某某的母亲和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都指控牟林翰的行为甚至构成了故意杀人,他是希望陈某某死亡的,最后陈某某确实死亡了。牟林翰一些很恶毒的行为,都是把陈某某往死亡的路上在逼。
但是,现在法院查明的事实是陈某某喝药了以后,牟林翰都还是积极的把她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的,他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她的死亡。所以,对于故意杀人的罪名是没有被认可的,而我认为牟林翰在精神上应该也是有问题的。
当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情况来看,世界范围内精神健康上面出了问题的人占的比重非常之大,甚至有好几亿人都涉及到精神障碍,只是程度的不同。当然,牟林翰的这种带有偏执性的精神障碍,尤其是还有处女洁癖的心理障碍,应该来说对他实施这样一些精神残害的行为是有很大的作用的。
当然,这没有影响到牟林翰的认知和控制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之下,他在刑事责任能力上面并不能评价为精神病意义下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依然不能以这种精神障碍来对他从宽处罚。
牟林翰对陈某某的精神残害使得人们对PUA这种行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这也算是本案的一个很大的社会意义。
方弘:此案的判决是否意味着对于一些自杀的事件,如果是事出有因并且和某人的言行相关的话,就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而不需要考虑自杀者本身的心理承受能力?
刘昌松律师:陈某某的心理承受能力真的就很低吗?我倒不这么认为。我认为PUA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慢慢的、潜移默化的对人起了很大的心理强制作用。
你别认为,我们普通人都比陈某某的心理承受能力强到哪去。我认为可能有一些因素的影响,更容易受到暗示,有一些心理品质上面的因素,但是更多的还是要怪到牟林翰的身上。
我认为陈某某就像三打白骨精中的唐僧一样,而牟林翰却是一个魔鬼。所以,毛主席有一句诗词:“僧是愚氓犹可训,妖为鬼蜮必成灾”。就是说陈某某还只是一个愚氓,还是有点愚蠢糊涂,只要很好的给他时间是可以挽救过来的。但是像牟林翰这种状况,必须进行惩罚,他的存在一定会制造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