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个男人,被另外一个男人强暴了,你会选择报警还是息事宁人?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所的律师帅哥,在开庭的缝隙,加班加点找了很多资料和相关例子

  给各位男性同胞提个醒

  看完记得点赞哟!!!

  

  很遗憾,在刑法上,还没有男性被强奸的说法,这是立法上的不足。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男性而言,被强奸了,不是强奸。无法可依。

  在刑法第九修正案前,强奸只有达到轻伤二级的标准,法律才能惩处。而在刑法第九修正案后,男性可以成为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论性别,都是父权体系的受害者。

  两相比较,女性被强奸,起刑点是三年,而男性被“强奸”,只能以猥亵罪惩处,起刑点只是拘役。

  强奸罪保护了女性而不保护男性,为什么说女性也是受害者?一是这个立法保护的逻辑是女性是需要被保护的、是弱者,等于确认女性的弱势地位,特殊化处理会造成更大的性别不平等。二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阴茎插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也就是说,没有阴茎的性行为不是被视为性变态,就是不被认为是性行为,忽视了女性的情欲自主。

  男性被强奸屡见不鲜

  单是新闻,不绝于耳。。

  《13岁男孩遭男网友性侵 律师:不是女性不算强奸》 《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关系 为何认定猥亵而非强奸?》 《男子强奸男同事被判刑1年属国内首起》 《神学院爆男男"性侵"丑闻 学弟投诉无门自焚身亡》 《保安队长强奸同性下属幕后:施暴者前妻替其赔偿》 《小伙网上约炮男网友遭仙人跳 钱被抢还被壮男强暴》 《初二少男强奸12岁小男生》 《十岁男童遭性侵后蹊跷死亡》 《男生被同性侵犯感染艾滋 “男男强奸”挑战法律空白》

  美国疾控中心2010年调查显示,一生中,每71个男性就有1个男性遭遇过强奸。而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9%的强奸罪受害者是男性。真实数据很可能更高,因为很多受害男性都没有勇气说出自己的遭遇。

  男性被强奸,心理创伤不可忽视

  男性受害者相对于女性受害者,更不愿意寻求法律帮助。社会对于女性受害者更倾向于同情,而对男性受害者,更多是遭遇嘲讽。

  "被强奸?你赚到啦!”

  “堂堂大男人还会被强奸?"

  “真没用!不配做男人。”

  男性总被要求阳刚、勇敢、坚强。遭遇强奸,打破了一些男性对自己的期待,再加上社会对男性被强奸的歧视,受害男性无疑在心理上遭遇灭顶之灾。

  男男强奸,与性取向没有必然关系

  男性被强奸,施暴者和受害者都不一定是同性恋。因为强奸很多时候和性欲没有关系,甚至一些强奸犯人性功能是有缺陷的。强奸,是一种典型的展示权力的暴力形式,例如为了羞辱、霸凌对方。

  受害者也不会因为发生男男性行为就会变成同性恋。正如强奸女同性恋的“矫正强奸”没有任何作用。这也并不意味着受害者就是娘娘腔。

  男性遭遇强奸,怎么办?

  1、报警。最好在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求验伤。请尽量保留好证据,例如到医院验伤,施暴者认错的聊天记录、各种体液(精液、血液、唾液、汗液、泪液、尿液)、毛发、衣物或床单上的残留物等。一般最佳的取证时间是案发后数小时以内,最好还是立即报警。如果不敢报警,也请尽量保留证据。

  2、向律师求助!公安机关有时候会推搪,我的一位朋友被猥亵后被警方带着嘲讽的语气问话,并且不断劝我朋友私下解决,放过对方,不要让对方丢工作。而且立案后还未完结,公安机关可能拘留对方后就把对方放了,检察院可能不予逮捕。如果有律师可以帮助你走完整个流程,能给你最大安全感同时还能帮你切实维护利益。

  3、在72小时内进行艾滋阻断。越快做,药效越好。艾滋阻断的药物只有很少医院有,基本上每个城市只有一家艾滋病定点医院有药物,例如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而且很多医院急诊不能拿药,只能门诊。而艾滋阻断面临药物匮乏的情况,很多省份只有省会城市的定点治疗医院能拿紧急阻断药,比如整个广东都是八院,有的医院可能私下会给,但是不可控也不会对外承认。目前艾滋阻断药物收费为:如是职业暴露,由国家拨款;而高危性行为阻断药物一般都是自费的。参考费用:3500元一个月(各地费用不一)

  4.向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师求助,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因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很多时候是冷冰冰的,当事人可能没有力量求助,而心理方面的疗愈,可以帮助你有勇气去面对生活,积极维权。当然,你也可以向成说律师事务所求助,因为我们会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在心理、法律两方面帮助你。

  参考资料:

  1.https://www.cdc.gov/violenceprevention/pdf/nisvs_report2010-a.pdf

  2.Rennison, C. A. (2002). Rape and sexual assault: Reporting to police and medical attention, 1992-2000 [NCJ 194530]. Retrieved from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http://bjs.ojp.usdoj.gov/content/pub/pdf/rsarp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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