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花钱“托关系”上重点高中,真的靠谱吗?

  当前,开学在即,让子女就读更好的学校、接受更优质的教育,是每位家长的心愿。然而,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家长们“望子成龙”的心态,以“托熟人入学”“打点内部关系”等为由,用孩子们的“美好前途”一步步诱骗家长步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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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因女儿中考失利,未能进入理想中的高中,家住忠县的彭某很是着急,四处打听得知郑某有“特殊渠道”,便托人找到郑某帮忙。

  郑某见状谎称,其与忠县某中学领导关系较好,有办法帮助彭某女儿就读忠县某重点中学,遂以需交定金、疏通关系、预交学费等为由,骗取彭某3万元。得逞后的郑某更加肆意妄为,四处寻找“作案目标”,以同样方式骗取刘某、邹某、秦某等人钱财13万元。

  最终,被害人子女均未能入学,东窗事发。忠县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犯诈骗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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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其自愿退赃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有诈骗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评价。

  综上,忠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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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等招生过程中,对入学条件、招生流程、名额计划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法官提示,家长们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向教育主管部门了解招生入学相关政策,通过正规途径办理子女入学,切勿心存侥幸,莫盲目相信所谓的“关系”,谨防上当受骗。

  同时,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通过言传身教告诉子女,唯有靠自身努力,认真学习,才能成长成才。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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