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安全意识 共筑平安校园

  校园生活丰富多彩,除了学习时光,学生们在学校里嬉笑玩耍是常态,但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嬉笑”变成“打闹”,就有可能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校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该如何处理?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近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学校里的人身权纠纷案。

  黄某、周某和刘某均是大亚湾某学校三年级小学生,2022年1月6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黄某主动加入周某和刘某,在学校门口走廊玩起了“拉火车”游戏。玩耍期间,因三人没有控制好速度,黄某失去重心被甩出,面部朝下摔倒在地,导致两颗门牙各磕掉一块。诊治后发现,黄某的牙冠部缺损、牙齿整体松动、叩痛,不能恢复。黄某父母以黄某的容貌和精神遭受重大伤害,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为由,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刘某在本案中作为游戏的发起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由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周某、刘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黄某主动加入具有一定风险的游戏中,属自甘风险行为,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亦存在过错。大亚湾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此次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因素,酌定被告周某和刘某对原告黄某所受损害各承担20%的民事责任,学校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一方面,校园事故发生后,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有责任。法律规定,学校仅需结合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生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缺乏认知,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极有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所以,学校失职固然应当担责,但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当注重在平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在校遵守安全纪律、远离危险区域,督促其加强个人保护、增强安全意识。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9月开学季到来,家长、学校和社会要高度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孩子在和同学相处、嬉戏中注意安全,正确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们上好校园安全第一课,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在学校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件。只有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才能创建更安全、更文明的校园环境。

  惠州日报记者曾静妍 通讯员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