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本市金融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指导和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因省内、周边地市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4.因相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5.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引发的突发事件。

  6.单个金融监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县(市)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7.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市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地方金融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行编制。

  1.4工作原则

  1.立足预防。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内部管理,加大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555电影网

  2.统一指挥。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由绍兴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设、谁负责”原则,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3.灵敏反应。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的人、财、物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处置。

  4.分级控制。根据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分级别进行预警和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5.依法处置。依法实施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处置工作,严格依法管理,着力防范突发金融风险。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对突发事件负第一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事件,依法追究其责任。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金额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大突发事件(Ⅰ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1.5.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发生下列情形,对当地的金融秩序造成较小影响的。

  (1)仅涉及单类金融媒介,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

  (2)其他可能在小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1.5.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下列情形,对当地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1)虽涉及多类金融媒介,但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能够应对,不需要其他部门参与协调的;

  (2)所涉及区、县(市)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域协调的;

  (3)其他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1.5.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发生下列情形,对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1)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应对,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协调的;

  (2)所涉及区、县(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区域协调的;

  (3)对辖内金融业造成影响,但未波及全市的;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4特大突发事件(Ⅰ级):发生下列情形,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

  (1)对辖内经济金融造成重大影响并有可能波及周边城市的;

  (2)对辖内金融业造成重大影响,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影响到辖内其他行业,进而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置的;

  (3)国内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市金融稳定的;

  (4)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的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绍兴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绍兴银保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市级各金融机构负责人。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和宣布突发事件等级;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研究审定应对工作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向省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和处置方案。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起草应对工作方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投诉应答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有关舆论情况,澄清事实。

  2.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协助监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互联网信息传播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3.市发改委:协助分析突发事件对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政策建议。

  4.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县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做好社会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市财政局:对处置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协助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金开展管理和监控;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7.市金融办:参与评估突发事件风险程度,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8.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对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经上级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需要。

  9.绍兴银保监分局:指导辖内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评估突发事件风险等级,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10.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监测预警

  建立监测网络系统,网络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金融机构下设监控点,负责本机构的日常监测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及维护工作。各金融机构将日常监测情况报各自的监管部门,异常情况在报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证券机构在本地行业监管部门未设立前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监控。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会同成员单位就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进行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并决定是否发出预警警报。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定期评估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本市金融风险形势。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突发事件单位及责任人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并于2小时内书面续报,持续跟踪报告事件进展。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机构名称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可能涉及的金额、人数;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上级部门的反应(非法人金融机构)等方面的简要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除一般突发事件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突发事件报告采取双线上报方式。突发事件单位及责任人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迅速向本系统上级部门报告。报告可视情采用电话、传真或行文等方式,重大事项尚未完全清楚的,须上报已掌握情况,再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补报。采用电话报告的,须尽快上报书面材料。

  4.2预案启动

  当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金额等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组织指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3.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日常工作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指挥、协调;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如涉流动性需求,积极组织现金,做好头寸的供应;向公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2)各应急协调部门:人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迅速开展调查研究,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公安部门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和控制措施,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的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主旋律。

  4.3.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救措施多方筹资解决流动性缺口,包括但不限于同业融资、处置变现资产、上级行(母行)拨付资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流动性缺口。

  (2)各应急协调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监管部门协助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对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及监管机构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反馈并向对应上级机构汇报情况。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动用警力采取有关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卫营业网点安全。财政部门做好启动财政资金准备,努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供应。

  4.3.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积极自救措施后,若资金头寸仍不足,可向人行申请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引导支持下,通过市场化方式救助。

  (2)各应急协调部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数据,提出风险程度判断和救助措施方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限额范围内积极给予支持,若限额不能满足需求,可视情向上级行申请调增;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及监管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反馈并向对应上级机构汇报情况。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动用警力采取有关措施,加强警戒,保护金融机构安全,及时制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财政部门启用财政资金,努力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供应。

  4.3.4特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措施

  在坚持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突发事件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金融稳定再贷款等政策支持工具;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引入救助资金。

  (2)各应急协调部门: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行报经上级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提供金融稳定再贷款;对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短期流动性风险,人行及监管部门可协调流动性充裕的商业银行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定向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支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动用警力采取有关措施加强警戒,保护金融机构安全,及时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1.信息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通报。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2.信息发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突发事件情况。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此类信息。

  4.5预案终止

  采取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得到控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预案的执行。

  5 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置情况及影响进行善后和总结,及时对现有预案进行改进、补充和完善。

  5.1善后工作

  1.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监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向涉事金融机构通报事件反映出的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等的任职风险,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3.监管部门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监管部门从各自角度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

  2.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针对协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建议。

  5.3奖励与处罚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5.4检查与审计

  1.人行相关资金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借用的央行资金、动用的存款准备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逐步改进和完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应落实应对突发事件资金,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及时进行预算调剂。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金融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6.3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建立账务数据备份中心,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3.要害岗位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6.4制度保障

  实行自动授权制度。在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自动授权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包括动用突发事件基金在内的相关资金和公共设施的权力,以便迅速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展。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培训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7.2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市)相关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8 附则

  本预案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2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