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孩子上培训课 家长退费诉求获法院支持

  除了让孩子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之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让孩子到校外一些看似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课外辅导,这些培训机构往往学费高昂。另一方面,由于培训机构的行业规范不健全,导致家长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那么,遇上纠纷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3日,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北京某培训公司(甲方)订立《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会员期限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3日,课程费用为6980元/年,一年之内上课次数不限;会员享受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的免费琴房使用时间,不累计使用;可预约教师进行一对一免费指导、讲解示范,并可请教师设定“专享指导计划”,会员根据教程计划进行练习,从易到难不可跨级学习,不重复讲解已学习内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赠送课程6个月有效,过期的按本协议序言约定执行。”“为会员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乐器技术指导,保证会员在会员期内享受优质的会员服务。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造成协议无实际履行意义,被告扣除原告已完成专业课次标准费用后,退返剩余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培训费。

  2020年1月下旬开始,为防控新冠疫情,被告门店闭店不营业。期间,原告多次与门店负责人微信沟通,均被回复待疫情结束后可以开业。2020年9月,原告与门店负责人再次联系询问开业时间,对方不予答复。因被告长期不营业,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课程余款5235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会员服务协议》实质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现已停业,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北京某培训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被告北京某培训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女士培训费用5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类案件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大多数,看似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实则消费者拿到的学费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此类纠纷标的额较小,很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自认倒霉,而那些诉至法院的消费者虽然胜诉,却支出了高昂的费用。对培训机构而言,极有可能是抓住了消费者害怕维权成本高、维权麻烦的这一心理,有恃无恐地违反协议的退费约定,被消费者起诉后,要么出庭以各种借口与消费者周旋,要么根本不到庭应诉,任由法院缺席审判。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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