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发布!

  

  注意啦

  上海近期发布修订后的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编将要点总结如下

  修订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截图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01

  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02

  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等级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等级证书目录,以国家和本市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基础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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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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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具体加分标准一览表: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足一定年限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04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05

  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06

  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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