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民事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逐步的建立,法官释明权也开始在我国的审判司法实践中为法官们所用。

  网友咨询:

  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

  律师解答:

  可以。为了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当事人仅纠缠于是否构成违约而未对违约金高低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当然,法官释明只是协助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申请,而违约金调整审查活动的实际开始仍然仅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

  律师补充:

  违约金是当事人对违约后损失的预定,而违约金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违约金的填补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修正。

  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整违约金,还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而违约方又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支持守约方的请求若将导致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显著有失公平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职权酌情调整违约金。依职权主动调整保证了当事人未进行违约金过高抗辩,而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