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里工作30年,协商买断每年给3000元补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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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企业单位已经工作了30年的时间了,企业单位现在协商买断工龄,每年按照3000元的标准来进行经济补偿,这样的情况合理吗?首先我们要知道的一点是,这个经济补偿的标准并不是说协商来解决,而是要严格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解决。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要按照职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为依据来进行补偿,也就是说你最近12个月的工资标准如果是大于3000元,那么很显然每年按照3000元的标准来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但如果说你的工资待遇在平均最近12个月里是小于3000元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没有任何的问题。

  

  只不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于你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多少年可以办理退休?如果说你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5年以上办理退休,那么是可以正常的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你个人的实际平均月工资来补偿,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你工作了30年,那么你就可以享受到30个月的全额工资补偿待遇。

  如果说你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足5年的时间,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不允许解除的了,当然在这种前提下那么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非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你的工资是3000块钱,那么每年必须给予6000块钱的经济补偿,所以说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所付出的成本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那么企业单位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解除合同。

  

  所以说我们认为你的这样的一个工作年限基本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是很长,当然企业单位硬要解除你劳动合同也没有办法,但是我们可以享受到的待遇,一方面是经济补偿的待遇,另外一方面是失业金的待遇,这个失业金将根据你失业保险的参保时间来决定,你的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只要达到一周年以上,就可以正常地去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

  当然根据你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你的工作年限在30多年以上,那么你至少是可以享受到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金待遇,所以说你加上这里失业金的待遇,再加上你的经济补偿待遇可以这样讲,你能够获得的一些经济补偿在十几万元以上,所以说你提前解除这个劳动合同,自己也是可以完全的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社保直到退休为止。

  

  那么我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企业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严格的按照你本人的收入去进行经济补偿,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一方面,你还可以享受到失业金的待遇,而失业金待遇享受的同时,你还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所以说对于资金本身来讲,其实损失也并不是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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