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闽e站 | 玉芳工作室:浓浓乡音 普法入心

  长乐检察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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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想咩(不)透,监牢食暝昼(吃饭)。”

  “临老做犯侬(人),实在是打落侬(丢人)……”

   3月21日上午,一段福州话版的普法“顺口溜”在长乐区长安村的“幸福院”里响起,30多位银发老人济济一堂,有的拍着手、有的敲击着拐棍,一起和着节拍。院外经过的几位村民也被吸引驻足,加入了普法课堂,精彩之处不时拍手喝彩。

  “我是一名老党员,也担任过多年的村居书记。郑玉芳检察官跟我提过多次,她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发现很多老年人不懂法、不守法,有的成为施害者,有的因为自己没有安全意识,没有保护好家里的儿孙深深自责。她想在老年人当中更好地普法。”普法课堂上,区委老干部局“银辉”红色宣讲员、区老年大学教师张伟民用本地话娓娓道来,“我就参考玉芳检察官提供的案例,编写了这一段福州话版的普法‘顺口溜’,希望能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管好自己,保护好儿孙。做到阖家平安,村居平安,长乐平安。”

  在场的老人们也纷纷回应:“你们讲的我们都会意了,违法的事不能做,要保护好娘哦仔(小孩)。”

  “今天我们村和检察院、老年大学共同开展党日活动,用福州话‘顺口溜’的形式开展普法,很接地气,让我们眼前一亮,普法内容也是和老年人密切相关的,他们很容易听懂。”长安村党支部委员林锦榕评价道。

  下阶段

  长乐区检察院将结合福州优秀传统文化,加大福州话普法宣传作品的创作,结合机关党建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检爱同行——法治进乡村”活动,提升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助力乡村振兴,为长乐平安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预防性侵

  宣

  传

  顺

  口

  溜

  新社会,讲文明,大家听我讲原情

  有老人,不正经,一时糊涂犯神经

  看见娘哦仔,乱摸乱撮和乱亲

  依籍老货仔,以为不要紧

  这是猥亵儿童罪,侵犯幼女罪更大

  一时想不透,监牢吃暝昼

  临老做犯人,实在打落人

  痛哭流涕求从宽,放出也没面住乡间

  世上也没退悔药,何至做到没人管

  有的老人有痴呆,家里人看紧是应该

  千万无使走错路,儿孙名誉都耽误

  一家欢乐都断送,日子过得冰冰冻

  今日检察院来宣传,厝有老人须当防

  老有所乐要走正道,阖家平安幸福长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文字 | 黄颖、曾章煜

  编辑 | 黄颖、王慧慧

  本文由长乐区检察院出品,转载请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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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未检闽e站 | 玉芳工作室:浓浓乡音 普法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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