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个体户,请查收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形式,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人参与市场经济的最普遍形式。

  

  对于个体户,国家一直是鼓励和支持的,不但办理营业执照越来越简单,在税收上也有很多优惠。

  现在就给大家整理一下个体户的最新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

  对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个体户,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或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六税两费”

  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树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四、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

  1、核定征收

  (1)采用定期定额方式,个人所得税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不超过9万)免征。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通常为自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查账征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此优惠政策已到期,目前还没出台新的延续政策。

  五、其他优惠

  1、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自2019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登记的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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