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学习笔记(五)

  欢迎来到“小李和他的朋友们一起学法”,本周我们一起来学习合同法总论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一、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一) 概说

  合同的成立,指符合一定要件时使当事人的合意成为合同。

  合同的生效,指成立了的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

  (二) 区分的意义

  1. 符合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

  2. 能够较好地协调合同自由与国家意志的关系。

  3. 在合同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前者构成合同不能的原因,后者则可能发生合同解除、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三) 二者关系的具体表现形态

  1. 同时发生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其特殊性,虽已成立,但其效力是否发生尚不确定。在追认权人追认后,合同效力回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 异时发生

  (1) 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2)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

  (3)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 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

  “效”:指法律行为或合同依意思表示所追求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一) 效力评价

  我国法将效力评价的结果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可撤销及效力未定四种情况。

  (二) 效力内容

  1.法律行为上的效果【约定的效果】

  合同债权对内的效力、责任财产保全的效力和合同债权对外的效力。

  2.法律行为外的效果【法定的效果】

  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认、催告、撤销等。

  三、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拘束力

  合同的拘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经过法律评价所反映出的效果。

  四、 对合同效力的特别限制

  (一)特别法定限制

  对特定类型合同的生效时间,基于特定的目的,法律可作特别的限定。《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别约定限制

  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主要表现为对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的附款】。

  五、 合同效力的发生根据

  合同为何可以拘束当事人?法律为什么要保护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赋予;赋予合同拘束力是经济秩序额需要,也是道德秩序的需求。

  第二节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一)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

  自然人签订合同,通常应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必需合同,如购买食物或饮料;社会类型行为,如适用自动售货机、搭乘交通工具】,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2.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营利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的日期。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益的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相对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的构造: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效力会因此受影响,无效或可撤销。

  意思表示瑕疵: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目的+内容】

  二、合同效力及其具体体现

  (一)对内的效力

  1.任意履行:债权的第一次效力

  2.强制履行

  强制履行又称继续履行,是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实体法上被使用;强制执行是在程序法上使用的概念,是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执行名义的手段。《合同法》中的强制履行,指的是直接强制。

  3.损害赔偿

  在我国法上,损害赔偿与强制履行实居于并列地位,即使是在可能履行的场合,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替代履行【填补赔偿】、因债务人履行迟延而受有损害【迟延赔偿】、不完全履行致债权人固有利益受损等。

  4. 合同解除

  (二)责任财产保全的效力

  责任财产:债权实现所需依靠的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73条)、债权人撤销权(74、75条)

  (三)对外的效力(第三人对债权予以侵害时)

  第三节无效合同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依法律规定发生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

  合同无效的特性:

  当然性、自始性、确定性。合同的无效为当然无效,无待主张,也不必经由一定程序使其失效;无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力【继续性合同中,劳动或合伙合同事实上已经开始时,唯向将来发生效力】;无效的合同确定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

  合同的分类:

  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就某单一合同,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基于合同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可区分为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一部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合同标的的数量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

  【2】合同的标的,有数种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以无效效果的范围为标准。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并且得以向任何人主张。相对无效不得以其无效对善意第三人。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虚假行为无效【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一方为虚假意思表示,另一方明知或双方串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适用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及身份行为(如假结婚、假离婚)、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如虚假合同解除);对于五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如遗嘱、抛弃动产物权),则不适用。

  绝对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此情形,法律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隐藏行为是否有效,应依据关于该行为的规定,如,房屋买卖为规避税法而作虚假的意思表示时,赠与为虚假表示而无效,买卖是否有效则应依据房屋买卖的规定。

  第三人主张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而为虚假意思表示的,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1】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所签订的合同。

  【3】不包括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串通的情形。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补救

  由于合同的无效违背当事人的目的,有悖于私法自治,因而除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外,无效的合同应尽量使其减少。对于某些无效合同,可以通过采取某种补救措施,使其有效。

  (一)一部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解释

  合同即可以解释为有效,又可以解释为无效的,应优先原则有效的合同解释,称为“使合同有效的原则”。

  (三)无效行为的转换

  当事人在最初的效果意思不能实现时,可能希望完成相近似的法律行为,以求实现相近似的法律效果或经济目的。法律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经由效果意思的解释,使原本无效的法律行为转换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为“无效行为的转换”。

  (四) 合同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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