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永居条例》治“人才交往”:高等教育国际互认与产业人才流动 ——理性认知的视角

  其次,就我国现代产业体系的人才需求来看,中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成为关键,这就要牢牢抓住以人才驱动的创新发展、以人才引领的要素协同和以人才支持的完整链条。从历史传统和人口规模来看,中国并非是“移民”之国,但却是“求贤爱才”的之地。因此,外籍人才来华永居必须紧密围绕我国现代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这对我国人才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国际人才甄别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这些要求在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国际化发展中已经得到逐步落实,并还在进一步加大规范力度。譬如:截至2018年6月,我国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达到2342个,但同年教育部一次性终止了234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又如:教育部公布《2019年工作要点》中提出,抓好来华留学生质量规范的落实,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服务国家战略优先领域。显然,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国际化已从注重规模的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转变。

  什么样的外国人才有资格永久居留中国?这既是一个判断标准问题,也是一个技术操作问题。如:《永居条例》第15条第1款:“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随着世界大学排行榜日益复杂化,如何界定国际知名高校,以及高水平的外籍博士毕业生,特别是围绕我国现代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显然这需要进一步切实考虑民众关切、听取专家意见,明确操作办法,通过健全的技术操作促成明晰的标准设置,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有序开放,让《永居条例》更加公正和有效。

  总之,从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国际化角度看,政府部门出台《永居条例》的初衷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但具体条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能建立国际人才甄别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而人才治理体系及其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是这一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出台和落实《永久条例》的“硬实力”。同时,我们还需要从国民的心理“软实力”进行必要的反思和重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四个自信”从深层次上纠正了我国长期积习的社会心理,譬如:“外来的和尚好念经”、“西方的月亮比东方的圆”等,这些缺乏自信的认知引起了中国社会各界的集体反思。最近,有学者通过实证调查,发现相较于“本土”博导,“海归”博导指导博士生学位论文的满意度更低。显然,我国高等教育学界开始倡导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引人观”和“用人观”。最后,希望通过对《永居条例》的细化改进,规范和促进国际人才流动和交往,推动我国人才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此基础上,让我国社会大众对“外国人永居”建立理性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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