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不能个税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出台以前,很多职业资格在考取证书后,每一段时间要进行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后,其中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那每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能不能每年享受3600元的定额扣除呢?

  都是“继续教育”,结合相关规定,二者是有区别的。

  在文字表述上不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表述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表述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阶段和目的不同

  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为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的。参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谈的继续教育阶段是学习的人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学习目的是为了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平常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的是已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是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所以已经取得职业资格后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中的继续教育扣除。

  执行中应注意时间点问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公告)规定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或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为可扣除年度。例如2018年参加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较迟寄送,在2019年才拿到手,但发证(批准)时间为2018年,则2019年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何种职业资格可享受

  一、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在填报继续教育时有下拉菜单,比较方便。

  二、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作者:财经探海,解读于相关文件,供探讨参考。欢迎转发有问题可在评论中探讨,转发时保持文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