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明知”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受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现实中,有这么两起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一位刚刚满18岁的外地小伙子在杭州一家餐厅工作,其间他在qq上面认识来一位女中学生,双方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交往了几个月,还一起坐车回到来男孩的老家,就在回老家的那几天,两人开房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女孩的父母寻找,并与男孩家属发生冲突,然后报了警,随即男孩被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案例二是,一位成年男子在KTV唱歌的时候,结识了该KTV的工作人员,随即与该女子开房,并支付了报酬,一周后,也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因为行为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从而触犯了刑法。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犯罪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该罪是把之前的“嫖宿幼女罪”与暴力强奸罪合并成为一罪,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支付了金钱报酬,不再定“嫖宿幼女罪”,而是以强奸罪加重处罚。

  强奸罪起刑就是三到十年,加重情节的话就是奔五年以上去了,并且这个罪名带有极大的身份标签,所以说对于行为人来说一旦触犯,将会付出极高的代价。

  目前,辩护律师为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多采用的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认定原则标准,具体而言: 其一,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其二,对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认为自己主观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

  比如,发育较早特别成熟、身高长相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份证年龄偏大)。

  相反,如果犯罪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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