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择期宣判 专家:商业牟利致其放任淫秽视频

  快播案择期宣判 专家:商业牟利致其放任淫秽视频

  中国网1月12日讯(记者 魏婧) 1月8日晚间,庭审20余小时的“快播案”结束审理,公诉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快播CEO王欣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将择期宣判。而王欣与其他三位涉案快播高管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因为“技术无罪”,甚至连辩护律师也大呼,“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从来没像今天这样想给被告人喊个冤”。由于庭审辩论的空前激烈,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

  庭审结束后,快播旋即获得民间力量的力挺,“今晚我们都是快播人”“我欠快播一个会员”的口号再次占领社交平台上的半壁江山,而这多半来自于曾经领受过这款“宅男神器”福利的忠实用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不可否认,快播曾经是时代的宠儿,陪伴着那么多的用户走了这么久,针对案情民意所反映出来的舆情,或多或少都带有令人感同身受的同情。公众的理智与情感,或许让案情带有些许悲情色彩。”但他也指出,“然而,正是由于快播对商业利益的盲目追求,对法律底线的傲慢与偏见使其身陷囹圄。”

  专家:快播从中立的播放器变成实际上的传播者和发布者

  从庭审情况来看,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快播是否传播淫秽视频;是否清楚服务器中存在淫秽视频;是否任由淫秽视频传播。

  庭审中,公诉人出具了涉案的4台快播服务器鉴定情况,除一台服务器损坏无法打开,在另外扣押在案的3台服务器内提取审验视频29841个,其中21251个为淫秽视频,淫秽视频比例为71.21%。

  而王欣对快播的定义是,快播是视频播放软件,快播播放器和服务器不具备发布功能和搜索功能,快播不具备传播属性,也不提供内容给网民。

  面对公诉人“用户用快播点播网络在线淫秽视频你知道吗?”的提问,王欣称,“这是个别用户,快播无法辨别用户是在线播放还是本地播放。”

  公诉人又问王欣,“你们说自己对避免用户点击淫秽视频做了很多措施,但是,在你们的缓存服务器中查到了大量淫秽视频,对此,你怎么解释?”王欣回答,“我也觉得很奇怪。快播几亿的文件,淫秽视频只是其中很小部分,存在举报盲点。”

  而在庭审结束后次日据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无论是在快播被调查的阶段,还是庭审前后,有不少网民承认通过快播获取淫秽视频这个事实,认为尽管有很多播放软件可用,但选择快播就是因为它‘无法替代’的作用。”

  朱巍在分析时认为,快播属于运用P2P技术的播放平台,它利用相关技术,按照点击量把“热门视频”的缓存,不加辨别的存储于自己两千个服务器之中,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推荐和搜索向用户加以展示。“这样的做法,让快播从中立的播放器,变为了实际上的传播者和发布者。一旦相关资源涉嫌违法,快播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必须强调,快播的技术构成与云盘、即时通讯工具、邮箱等传播方式不同,后者的服务器不会主动抓取用户上传的资源,也不会将用户的资源以‘缓存’的方式存储提供给第三人。”朱巍补充说。

  简言之,技术本身的工具性使其天生就拥有在法律上的“中立性”,不过,技术中立也不是绝对的,存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底线。何况,快播本身就是一家商业公司,当然为追求商业利益而存在。“不论用户是否支付费用,用户在观看视频时的各种悬窗、内嵌、片头片尾和缓冲时的广告收益,实际都是快播公司的主要商业来源。”朱巍说。

  “依法办网”与“法无禁止即可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姜军1月10日就“快播”案发表谈话称,坚决支持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依法查处。他指出,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成为互联网业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大家必须共同遵守。

  前文提到的人民日报对此发表的《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评论文章在结尾也巩固了这一观点,“正如王欣所说,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

  而王欣的辩护律师赵志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快播的技术在推出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而且,快播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它的技术也获得了国家专利。”

  他指出,如果快播软件在发布后,有关部门发现它存在某种问题,那也可以出台新的规定,比如由于快播软件有某种缺陷,会造成不良视频的传播,如快播公司不能解决技术缺陷,必须停止快播软件开发维护。

  赵志军说,“我觉得(快播案)能让社会更理性地思考一个问题,一个技术在推出的时候,有关部门是不是应当提前有一个预判,即这个技术推出后,会不会造成某种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预判有,是不是可以提前采取措施,比如制定一些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尽量对互联网这种新兴产业发展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

  除此之外,他认为,“这个案件是不是能够提醒立法者,立法不要太滞后。发现问题后,是不是能够及时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