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今后在济宁生孩子,你得知道这些,《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原标题:政策解读 | 今后在济宁生孩子,你得知道这些,《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今后,想在山东生娃你只知道这些还不够,今天娘家妹妹就为大家奉上最全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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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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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自2016年1月22日开始施行。

  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哪些人群?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

  哪些情形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再生育?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免费登记制度的登记对象及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时限

  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五

  登记受理机构有哪些?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六

  办理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二)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七

  办理《生育证》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需要办理《生育证》的,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意见进行认定。

  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办理。

  八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情形的,如何办理申请?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九

  领取《生育证》后能退吗?

  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证手续。

  十

  《生育证》能够补办吗?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

  1、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当事人再生育申请时,应安排其参加免费孕情检查。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须及时发放《责令补办生育证告知书》,责令其补办;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不再补办,并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生育证》申请过程中生育的,予以补办。

  2、《生育证》遗失的。遗失时未生育的,当事人应向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登记备案并为其补发《生育证》。补发证件要根据原《生育证》登记填写相关内容,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需要时,居住地或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开具相关证明。

  3、再婚家庭符合再生育条件,在领取结婚证前怀孕的,领取结婚证后,生育之前可以补办《生育证》。

  十一、《生育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已经办理《生育证》,五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管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延长五年有效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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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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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方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是否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增加产假和其他待遇?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其他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原《条例》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费由原来的14周岁改为18周岁,原来领到14周岁后,现未到18岁的,是否还补发?

  不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条例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新条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的,可以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领取该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执行。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

  六、在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的,还能办理生育证吗?

  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符合新修正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办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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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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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修正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有关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有哪些?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规定的奖励或者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费是怎样规定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四、计划生育家庭能够享受哪些

  养老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是怎样规定的?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转载自:圣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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