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18岁女大学生起诉父亲讨抚养费

  闽南网1月16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陈清真)父母离婚后,18岁的小雪(化名)跟母亲生活在一起,家庭经济困难。2018年,小雪一纸诉讼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蔡某支付抚养费6.3万元。石狮法院审理该案,驳回了小雪的诉讼请求。

  小雪是蔡某与杨某之女。两夫妻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后,于2018年离婚。因判决时,小雪已年满十八周岁,法院对其抚养问题未一并处理。随后,小雪将自己的父亲蔡某告上了法庭。

  小雪称,其母亲杨某一人需要抚养自己及其弟弟,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承担其学杂费。蔡某作为父亲,应当履行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的责任,请求判令蔡某甲支付6.3万余元。

  这笔费包括小雪大学四年的学费104720元、培训费20500元、因摔伤支出的治疗费2000元,合计127220元。小雪认为,这笔钱蔡某应该支付一半,因为自己还在学校读书,每年都要交纳26180元学费,她曾经多次找到蔡某,但他都不愿意支付费用。

  对此,父亲蔡某作了书面答辩。他称,小雪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生活,无权再向其支付教育费。同时,小雪四年的学费也没有完全支付,培训费也没有相关凭证,治疗费自己当时支付了数千元。

  石狮法院认为,小雪现已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现在是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并非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范畴,蔡某没有继续负担小雪成年后的大学学杂费的法定义务,故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已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现实生活中,绝不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的成年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父母的这种付出是出自亲情的关怀,是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父母若不愿意或者无能力继续供养大学生,大学生是无权强制要求父母履行这种义务的。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

  责任编辑:柯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