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小伙租宾利庆生撞车 赔了租车公司70万元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18岁生日当天,小牧(化名)为给自己安排一个难忘的成人礼,找朋友小云(化名)帮忙在某科技公司租了一辆宾利牌欧陆轿车,结果由朋友小西(化名)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于是,某科技公司将小牧、小云和小西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

  7月28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判决小牧承担车辆停驶期间损失55万元,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6日,为筹备18岁生日,小牧通过微信与小云沟通租车事宜。当日,小云通过微信与某科技公司员工何某沟通明确了租赁劳斯莱斯库里南SUV、宾利牌欧陆轿车轿车各一辆,并支付了定金0.6万元。2021年2月18日,小牧向小云支付1.8万元作为上述车辆的租金,随后小云向何某支付1.4万元。

  2021年2月19日,小云作为承租人与某科技公司作为出租人就欧陆轿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用于日常出行,租赁日期自2021年2月19日12时至2021年2月20日12时,共1天,租金0.7万元;租赁期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受损,无论事故责任方为承租人或第三方,因事故造成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由承租人照常承担。停驶期间超出租赁期间的,超出期间的停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造成车辆损失的,承租人均应向出租人支付车辆贬值费。

  2021年2月20日0时10分,小牧乘坐小西驾驶的涉案车辆因车辆失控造成车辆与道路中央金属防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金属防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西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在沟通租赁事宜之时及本案诉讼过程中均向某科技公司披露了小牧为委托人的情况,对此该公司明确表示如不能认定三被告为共同承租人,则其主张由实际出资及租赁车辆的小牧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小云、小西均非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

  结合在案证据,因保险公司调查、车辆配件进口、疫情影响等因素导致维修周期较长,某科技公司不存在拖延维修车辆的情形。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并结合车辆出租使用率、该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停驶期间及停驶费用。

  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至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仅约一年两个月时间,法院结合涉案车辆损害及修复情况、当事人过错及该公司的损失弥补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车辆贬值损失。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