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记者卧底网课爆破群:尊重知识、尊重劳动,从我做起

  原标题:记者卧底网课爆破群:尊重知识、尊重劳动,从我做起

  来源:世界风情画(ID:finkeeper)

  作者:保镖哥

  近年来,由于公共卫生事件和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K12”教育阶段选择了网课学习。

  和传统学习相比,网课学习交互性相对弱,但是允许课件实现更多图、文、音并茂的传播方式,也更适合在某个领域已有基础的成年人提升技能,故网课属于利弊相杂,还在探索和推进中的教学模式。

  然而,一些不和谐杂音也进入了网课课堂:比如上网课时在虚拟教室中大量进入无关人员,在“公屏”上甚至语音频道里口吐芬芳,插入无关甚至低俗图片,播放刺耳音乐等,这些扰乱网课课堂纪律的行为也被一些人得意洋洋地称为“网课爆破”。

  例如近日在河南某中学,一名刘姓历史老师上网课后在家中不幸去世。据刘老师家属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显示,刘老师在上网课时,直播间被人故意播放刺耳音乐,有捣乱者恶意威胁,种种话语不堪入耳。目前,新郑市公安局、教育局、网信办等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新学期开学以来,“网课爆破”事件频发。在一些网络平台,有不少声称专业“爆破”的博主发布视频称,各大网络会议室、在线办公平台皆可“爆破”,相关服务被称为“梦泪”“波波”“猪猪侠”等。此次新郑市第三中学刘老师的网课中,就出现了号称“梦泪”的捣乱者。之所以这些无关人员可以闯入网课课堂,主要是有厌倦上课者在互联网上找到“志同道合”,甚至“专业团队”,凭“交情”或出钱换取“爆破手”的“服务”,达到宣泄情绪或阻止上课、最终达到降低单元测试、月考、期末考难度等目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而且,不满14岁未成年人参与网课“爆破”,虽然不致被拘留,可监护人责任不可避免: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因此,放任未成年人参与“网课爆破”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很有可能在街道办、村委、学校的控告下,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孩子也许会就此被送往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设施进行改造。

  与此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参与包括泄露他人信息、上网造谣污蔑和侮辱诽谤、以及捣乱网络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要负刑事责任。以“网课爆破”为例,通过一人或多人操作大量账号进入网课直播间喧哗、起哄,其行为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大量在网课课堂上发送侮辱性内容人士,情节严重者或起首要作用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鉴于一些人已将“网课爆破”产业化,并组织“爆破手”群网上接单、分钱牟利,发起、组织此类行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是为犯罪团伙主犯,即使发起、组织者本人不参加网课爆破活动,仅是将“订单”交付群员,也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是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而向群中未成年人传播网课爆破方法、组织参与网课爆破的“群主”,就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其实,不管是否喜欢上网课,或者不愿意上网课,对知识、对师长、对授课者的劳动抱有基本的尊敬还是必须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参与网课爆破的同学有朝一日自己也成了授课人,也遇到了学生们的“网课爆破”,又当作何感想呢?

  1、网暴行为面临的法律责任(广东广兆律师事务所)

  2、网络暴力终要承担法律责任(中部城市生活指南)

  3、“网课爆破”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记者卧底“网课入侵群”,触目惊心(试卷收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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