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6周岁少年捅伤同学 检方不予起诉

  闽南网8月29日讯 初三学生陈某艺被同学欺负,就藏了把水果刀在身上,再次挨打时将同学捅成重伤。这一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最终,漳州漳浦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检察官解释,案发时,陈某艺14周岁,捅伤同学的目的是制止伤害,应属防卫过当,且他主动投案,家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这些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做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漳浦县检察院已将此案纳入今秋青少年普法讲座教案,并作为青少年维权典型案例上报团省委。

  案件

  初中生挨打藏刀捅伤同学

  2011年9月14日,初三学生陈某艺被同学陈某彬打了,他回踹一脚后,拔腿就跑。陈某彬大声喊道:“居然敢还手,看我不收拾你!”陈某艺感到害怕,回家吃饭时,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裤兜里。

  当晚7点多,在学校操场,他再遭陈某彬殴打,掏出刀就向陈某彬腹部捅过去,经诊断为胃破裂,重伤。

  案发后,双方家人都没有立即报警,而是打算私了。因医药费、营养费等无法达成协议,陈某艺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2012年1月初,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陈某艺家人赔偿12.6万元,并取得谅解。之后,漳浦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说法

  涉嫌故意伤害本案为何不起诉

  陈某艺涉嫌故意伤害罪,检方为何最终没有提起公诉呢?

  漳浦县检察院检察官陈树芳介绍,案发时,陈某艺14周岁。《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中,对陈某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陈某艺在案发前屡遭对方殴打,刀刺对方,本意为制止伤害,符合正当防卫行为的要求,但其手段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属防卫过当,应承担刑责。而《刑法》相关规定同时指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事后,陈某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他的家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符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鉴于陈某艺有上述多个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故意伤害案件

  不起诉情形

  陈树芳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罪刑的起刑点较高,免起诉的案例较少。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如果双方是亲戚或邻里关系,嫌疑人属初次或偶然犯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及时自首,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检方可以综合研判作出不起诉处理。

  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的:不起诉的案例比较特殊。嫌疑人只要符合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等条件之一,即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嫌疑人能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给予从轻处罚。至于是否免予起诉,检方需综合上述条件,并结合案情才能作出决定。(本网见习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齐家婧)